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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托育服务指导意见:哪个部门管、如何管、管什么,善用法治思维推动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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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李进付 2018-04-28 18:43
摘要:当前在国家法律层面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该由哪个部门管、如何管、管什么内容尚处真空地带,亟待地方政府创新治理方式,善用法治思维来推动这项改革。

今天,上海市《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个社会期盼已久、舆论高度聚焦、政府坚定承诺的民生保障类政策文件终于落地。我作为一名政法大学的教师,同时也作为一个即将受益于政策的家长,为上海先行先试的改革力度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精心设计由衷点赞。

 

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当属于民生领域的重大创举。按照现代行政要求,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然而,当前在国家法律层面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该由哪个部门管、如何管、管什么内容尚处真空地带,亟待地方政府创新治理方式,善用法治思维来推动这项改革。上海市政府采用创制性改革类政策文件的方式来推动这项民生改革,不失为一个及时、巧妙、妥当的举措。

 

《指导意见》为政府“先行先试”推行改革提供了政策保障。何为“先行先试”?就是要在前无古人开拓的领域先探索、先试验、先行动。在暂且无法可依的情形下,规范发展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市场,更需要政府主动担当、勇于改革、先行先试。而《指导意见》提出的托育机构标准设置、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支持促进发展政策为本市先行先试,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市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政策设计,未突破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导意见》遵循了同类事务参照执行的原则进行设计,在选址要求、安全保障、食品卫生、人员资质、照护标准方面参照了相关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标准,这是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保障幼儿安全的需要,既遵循了3岁以下幼儿的身心成长规律,也符合社会的普遍期待。

 

托育服务事关孩子们的健康,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心,是社会最柔软的一块。《指导意见》回应了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凸显了托育制度改革的正当性。无疑,评判一项创制性的地方政府改革制度设计,不仅仅要看制度本身是否有明显违背现行有效的上位法规定,还要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体上,《指导意见》体现了人本、公平、规范的价值导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托育机构,并科学合理设计了相关准入标准和监管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来促进发展。对幼儿家庭而言,《指导意见》遵循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体现了以幼儿身心发展为本的原则;对托育机构而言,《指导意见》既赋予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也确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为托育机构开展合法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对政府而言,《指导意见》确立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管理体制既为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工作搭建了多元平台,也为规范托育服务市场设计了从严、科学的监管制度。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指导意见》对政府在这项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十分精准。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指导方针,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照护原则,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加强托育机构标准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对家庭育儿的科学指导,构建本市托育服务工作体系,这既是政府的担当,也是政府的责任。

 

当然,政府并不能替代家庭承担照护孩子的责任。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总体而言,《意见》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幼有所育”方面的主动作为,主动担当。     (作者系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栏目主编:徐瑞哲 文字编辑:徐瑞哲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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