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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任免官员们的那些“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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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徐虹 2015-12-14 23:34
摘要:作为一区区长,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因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只能任命“代理区长”。

近日,长宁、闵行两区区政府主要领导调整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

 

根据公开信息,在12月3日下午召开的长宁区政府主要领导调整宣布会上,市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宣布了市委决定,顾洪辉任长宁区委副书记,并推荐为区长候选人;谢峰调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市交通委党组书记。

 

此后一天召开的长宁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谢峰作出辞去长宁区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提交关于提请顾洪辉任职的议案。最终,会议接受谢峰请辞,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顾洪辉为长宁区代理区长。

 

闵行区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调整,也经历了类似流程。

 

原原本本说完这一过程,让人觉得有点“晕”了。也难怪有人会发出“看不懂”的感叹。那么,官员任免的那些“规矩”,你懂多少? 

 

“党管干部”是不变的原则

 

此次无论是地区,还是部门,宣布的都是“市委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就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七条原则:“党管干部原则”被列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以及“依法办事”原则之前,足见其重要性。

 

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时曾指出,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

 

《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上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所以,此次两区区政府领导的调整,宣布的新任命均为党委副职,并“推荐为区长候选人”。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作为一区区长,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因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只能任命“代理区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教委、科委、民宗委、公安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农委、环保局、规土局、水务局、文广局、交通委、卫计委、审计局、外事办等。

 

而对于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绿化市容局、安监局、机管局、民防办、合作交流办、侨办、法制办、研究室等政府直属部门,则无需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本级政府即可直接任命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

 

 

党委应事先介绍推荐意见

 

在近期的“上海市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中,我们还看到过以下信息:12月7日,胡军,拟推荐为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11月16日,曹亚中,拟推荐为政协浦东新区委员会副主席人选;11月3日,许谋赛,拟推荐为嘉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党委除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外,还可“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

 

党委应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如遇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还应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此外,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洪俊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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