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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上海全面推行新版《驾驶培训合同》,学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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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李蕾 2017-10-31 16:58
摘要:从11月起,上海全面推行新版《驾驶培训合同》。届时,学驾人在报名学车时,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时,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服务方式,再按不同方式支付相应培训费用。

想要学车的看过来啦!11月起,上海市工商、运管部门联合在本市驾培行业全面推行新版《驾驶培训合同》(以下简称《培训合同》),新版《培训合同》倡导“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模式,科学设置培训费用支付方式。届时,学驾人报名学车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时,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服务方式,再按不同方式支付相应培训费用。

 

据统计,本市驾培行业今年上半年培训量达到21.8万人次,共受理各类投诉1770件(含重复投诉),其中,教学管理类1082件,约占61.1%;收费退费类643件,占36.4%;教练员“吃拿卡要”类45件,约占2.5%。而因培训机构对教练员管理松散、教练员私下收费、未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等原因引发的投诉约212件,占总投诉的12%。经调查,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学员都是没有按照规范的报名流程,轻信教练员、工作人员,将学费交予他人。当发生侵权时,往往因没有《培训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造成维权困难。

 

为此,上海市运输管理处、市工商部门联合在全行业推行新版《驾驶员培训合同》。新版《培训合同》将“费用与支付方式”分为“先学后付”和“预收费用”两种,由学驾人自主选择;明确四个教学部分的培训内容、学时;增加学驾人可根据自己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时间、教练员或者选择由培训机构安排培训时间、教练员两种方式。新版合同中统一明确了“自主预约考试实行后,应完成多少学时再预约考试”等内容。新版本还增加本市培训机构进驻经营性教练场的地址;学驾人若发现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不在规范训练场地、路线、时间提供培训等问题,可以拒付学车费用。

 

此外,新版《培训合同》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周期、培训方式、费用与支付、学驾人权利等条款内容,还印有驾驶培训行业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让学员可以更容易甄别合同真伪,查询培训机构的信息。管理部门再次提醒,学驾人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务必要从正规渠道查询本市培训机构信息,不要轻信网上虚假学车招生信息。报名时,学驾人应到培训机构经营注册地报名,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支付培训费用,索取学车发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2017版《培训合同》修订要点 

 

1. 增加“培训内容、学时以及自主选择”条款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写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四个教学部分的培训内容、学时,学员可以选择“先学后付”或“预付费用”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主选择培训时间、教练员”或“由培训机构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教学预约方式。

  

2.费用支付分成“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

2017版《培训合同》将培训费用分成“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和“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两部分。学员先行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接受相关培训,通过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再支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这种费用支付方式对于选择“预付费用”的学员,无需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有利于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减少合同解除产生的退费纠纷。

  

3. 提供两种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供学车人选择 

2017版《培训合同》将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分为“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由学员自主选择,以满足不同学员的需求,体现了个性化的服务的特点。在实际操作培训中,按 “驾驶模拟器培训”、“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三个部分,由学员和培训机构约定不同时段费用,并按实际培训时段收取相应收费。 

 

4. 增加“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地点(网址)”条款  

为提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信息的透明度,2017版《培训合同》中写明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地点(包括网址)。上海大多数培训机构不具备自有训练场所,需要进不同的经营性教练场进行科目训练,故增加培训机构进驻经营性教练场的“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同时,明确课堂教学地点、远程网络教学网址、“驾驶模拟器”培训地点、“道路驾驶”训练路线、区域等信息。 

 

5.增加“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条款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了培训过程中,各教学部分培训和预约考试关系;设定了应完成约定基本学时再预约考试的条款,以确保正常的培训与考试流程,提高学员培训服务质量和考试合格率。 

 

6.明确培训机构、学员的权利义务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了学员有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的权利(适用先学后付);明确学员若发现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不在规定的训练场地、路线、时间提供培训等问题,有可以拒付学车费用的权利;学员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权利,选择由培训机构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主动安排培训时间的权利。明确学员培训期间如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宜接受培训情形的,有及时告知培训机构的义务;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的义务等。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了培训机构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不提供后续培训的权利。培训机构有义务提供执教教练员信息,便于学员选择的义务;如实记录培训全过程,向培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查询服务的义务;承担在培训过程中发生违法记分或事故的责任;收取培训费用应开具费用发票的义务;按规定要对学员开展结业考核,发放《结业证书》的义务等。

 

7.确定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形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形。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双方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履行完毕的、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的情形。

 

学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自身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多收费等行为。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学员存在不得申请驾驶证情形或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学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第五次考试不合格。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除应退回学员提交的个人信息外,还应按照学员未接受的培训学时(包括理论知识培训),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

 

8.增加培训机构和学员双方的违约责任

明确培训机构、学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明确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结合不同违约情形,设定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主动提供培训服务造成学员学时不足的(适用预付费用),因人员、车辆原因造成学员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未提供合法合规的训练场地和车辆的,除应继续履行、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向学员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违约金。

 

对于学员而言,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因迟到、早退造成培训学时不足或是不在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未完成约定培训学时而自主预约考试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宜接受培训情形未尽及时告知培训机构义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设定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9.增设责任免除条款

培训机构除因不可抗力外,还存在培训道路和区域因交通管制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按约定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的,在此情形下应免除培训机构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学员除因不可抗力外,如突发影响驾驶培训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也应免除学员相应的违约责任。

 

10.考试相关费用列入其他约定

2017版《培训合同》将学驾人同意委托培训机构代收与考试相关的费用(含考试费、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等)列入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中明确,体现教、考分离的原则。

文字编辑:刘锟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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