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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网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5种情形直接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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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杨 2017-06-01 13:19
摘要:《实施办法》在总则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6月1日,上海金融办下发《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儿童节发布《实施办法》,意味着上海即将对网络借贷这个金融行业的儿童,开始正式监管。

 

根据《实施办法》显示,在备案管理方面,对新设立的网贷平台,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而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实施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是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是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1.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2.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3.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4.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5.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实施办法》还在总则中明确,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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