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屡次经历无人机“黑飞”干扰后,监管部门终于祭出重拳。
国家民航局日前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须按要求进行实名网络登记,同时将建立无人机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实时交联、发布民用机场保护范围数据等。上海等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亦明确,未来将加强对违规无人机的技术反制措施,以最大限度杜绝“黑飞”乱象。
对无人机这个热得发烫的新事物,新规不可谓不严,但来得多少有些被动。此前,成都双流、重庆江北、昆明长水等地机场数次遭遇无人机干扰,数百架次航班受到影响。其中,成都双流机场在17天内连续发生9起无人机“黑飞”扰航事件,即便公安部门公开发声严查,“黑飞”势头也未能遏制。
同类问题在短时间内反复重演,除了引发公愤,令公众颇感诧异。早在4月中旬,质疑声就已在社交媒体上铺天盖地:对小小一架无人机,难道就拿不出有效办法,只能任其为所欲为?
显然,监管部门并非无所作为,法律规范亦不能称作缺位,但同这门新技术的“迭代”速度相比,法律和监管仍然慢了一大拍——这种“迭代”,既包括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升级,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同监管之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关系,亦包括社会对其使用方式的不断变化。
针对无人机管理,国内有《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法律可以适用,但具体的监管手段却相对稀松,使得现实中的使用者常能绕开法律规范,或是即便违法,也容易成为漏网之鱼。
同时,任何技术本身都具有两面性,一旦使用不当,就会显现“负的外部性”。无人机的“负外部性”,此前亦未得到充分预估。人们很容易看到它带来的便利一面,但未必从一开始就预见到其潜在的失当风险。而当“黑飞”事件愈演愈烈时,这种“负外部性”集中爆发,就可能让人措手不及。
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无人机“黑飞”堪称是公共治理的一个典型。新技术还会源源不断涌现,并对经济社会带来深刻改变,人们乐见其带来的正效应,亦需要提防可能出现的负作用,并且以巧妙而有效的手段控制这种负作用——既不令它突破规范为所欲为,也不能因噎废食、一禁了之。这种更高明的监管,这考验的就是一个社会的风险处理能力。
对于风险,人们曾经习惯于事后强力补救,但显然,今天仅有事后补救已经完全不足以充分应对风险,甚至会陷入越补救越被动的局面——如前所述,新技术在各个层面上的“迭代更新”,往往都超出社会常规预见。作为监管者,必须培养充分的预估和防范能力,尤其是树立起前瞻意识。换言之,监管者需要掌握充分的技术能力,对问题的预判和熟悉程度需要明显超过社会常规。
这个考验不小,但在技术日趋发达的时代,监管者必须跟上技术脚步。而更基础的方面是,原先存留于内部治理层面的漏洞,比如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不力、以及既有法律法规措施的刚性不足、执法力度不严等,需要尽快予以填补。
毕竟,技术和市场的发展从不停歇,而正在奋力追赶、力图跳出“跟跑”状态的监管方,首先不能自乱阵脚,也不应该因为内部因素拖了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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