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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以上干部隐瞒不报不是小问题!已有官员因此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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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徐虹 2017-02-28 13:19
摘要:哪些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事项?需报告什么事项?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十八大后落马的北京“首虎”吕锡文,近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这位北京市委原副书记,除被认定收受财物187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外;还有一项违规违纪行为也值得领导干部们警醒:吕锡文及其家人、亲属以内部价格在北京二环黄金地段购买了5套高档住宅,但她却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隐瞒了相关情况。

 

 

而在今年1月中纪委网站发布的中央党校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典型案例中,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该校政法教研部原教授、副局级干部罗志先的3方面问题中也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长期隐瞒个人重大事项”这一条。

 

 

众所周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制定的一项规定。这项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开展并完成,以便于领导干部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眼下,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哪些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事项?需报告什么事项?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

 

其实,早在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中也明确:“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2006年中央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再次修订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几经修订,《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

 

首先,从《规定》的名称来看,报告主体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了“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第二类是: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第三类是: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规定》还明确: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适用该规定。

 

其次,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报告事项的范围也作了扩大,具体包括14项——

 

其中8项涉及领导干部的婚姻家庭情况:

 

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另6项涉及领导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

 

1.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隐瞒不报不是小问题

 

领导干部如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开报道显示,每年岁末年初时,组织(人事)部门都会给相关领导干部下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也就是说,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来讲,领导干部不按时、不如实报告以及隐瞒不报的,都不是小问题。《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此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为违反组织纪律要求的行为。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共抽查副处级以上干部43.92万人。其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3902人,调离岗位35人,改任非领导职务17人,免职58人,降职14人;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0人;受到批评教育4.16万人,责令作出检查1.43万人,通报批评856人,诫勉5891人,取消后备干部资格698人。

 

 

加大抽查核实,凡提必核

 

针对过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只报告不核实”的现象,2014年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根据这一《办法(试行)》,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2015年1月起,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都要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同时,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在上海,这项工作“试水”得更早。2008年起,上海率先探索实行拟提任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专项申报和审核制度。2013年7月起,上海进一步建立健全查核规范和机制。2014年起,按照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规定,上海全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对拟提任市管干部考察对象报告的婚姻、出国(境)、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个人事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核查。

 

为保证抽查核实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按照中组部的要求,上海建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公安、民政、工商、房管、人社、证监等职能部门参加的上海市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形成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信息查询机制,确保抽查核实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据解放日报报道,核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干部存在报告不完整的情况,对极个别干部不如实申报的,及时取消了任用。

 

对此,专家指出,领导干部手握公权力,对公共资源有支配权,对公共事务有决定权,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举措。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做到“凡提必核”,不仅是强化干部监督、倒逼干部提高诚信度的有效措施,更是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机制。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其他资料来源中纪委官网、新华网、学习时报、解放日报等)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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