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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无敌”外挂半年赚200多万元,俩“能人”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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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6-10-12 17:57
摘要:检察官指出,作为一种工具,“技术中立”当然成立,然而“技术中立”不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文/若水

 

短短半年,一款游戏外挂的销售额就高达210多万元,两位开发者曹某和黄某获利不菲。然而,他们的行为损害了这款游戏的研发者的权益,给被害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近日,嘉定区检察院办理了全市首例针对提供单机游戏联机对战服务对战平台的外挂犯罪案件。日前,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并宣告缓刑。

 

反外挂程序无能为力

 

2011年,嘉定区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经自主研发,制作了一款单机游戏搭建了网络对战平台。利用该平台,玩家可进行互联网实时联机对战,深受广大玩家欢迎。游戏中,对战双方通过选择自己喜爱的角色来进行游戏竞技,并设有不同的地图。而游戏地图本身是掩盖的,玩家可以通过操作角色走动来慢慢展开地图。

 

然而2015年1月起,有玩家发现,对战平台上出现了一款外挂软件。使用该软件,可以使游戏地图在一开始就全部点亮,玩家在对战时,就能将对方玩家的操作状态一览无余。如此一来,使用外挂软件的玩家在对战中,就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有玩家在游戏中通过“作弊”取得胜利,让其他玩家失去了游戏原本的趣味,大量的在线用户迅速流失,给该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接到玩家举报后,公司积极采取了反外挂措施,投入大量人力和经费,专门开发了反外挂的程序,以此保证游戏对战的公平性。然而,此款外挂似乎显得格外强大,它能够通过修改数据包的形式,对平台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破坏。

 

接报后,犯罪嫌疑人曹某、黄某很快被抓获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外挂无敌源于掌握了商业秘密

 

原来,曹某大学毕业后,就曾经在这家网络技术公司工作过,并且从事反外挂技术的研发,深谙该技术原理。2013年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后,曹某便利用其在原公司非法获取的软件源代码,制作了专门的外挂,并为外挂插件设置密码验证模块。随后,曹某以30-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下家黄某,由黄某经由自己经营的网店加价出售给游戏玩家。

 

由于曹某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得针对他制作的反外挂开发特别艰难。同时,因为难以被平台破解,此款外挂在网店里显得格外“畅销”。仅2015年1月至7月的短短半年时间,两人以销售外挂软件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就高达210余万元。其中,曹某分得170余万元,黄某分得40余万元。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该案中,曹某是软件高级工程师,而黄某则是某高校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大四学生。考虑到两名嫌疑人系高科技人才,在相关领域内具有特长,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害公司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公司的谅解,因此,检察官最终决定对两名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像被害公司这样的企业要想成长和发展,前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金去进行研发,并且通过长时间的经营,去慢慢积累人气、抢占市场,获得消费者的信赖。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被害公司研发的对战平台,在国内电子竞技领域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受众面广,量大,并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想要毁掉这样一家成长型的科创企业,却可能只是旦夕之间。

 

“技术中立”能成为犯罪借口吗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编写的外挂软件,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游戏的可玩性。尽管被害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试图阻止外挂软件的蔓延,然而曹某利用在该公司反外挂部门工作的经验,不断突破被害公司反外挂系统的屏蔽,导致该外挂屡禁不绝,公司长期以来积累的大量用户流失,企业发展受到制约,其犯罪行为的潜在危害性大、作案专业性强。

 

为了混淆视听,曹某还以“辅助竞技类游戏模拟训练”的名义,申请获得了该外挂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要求辩护律师对他的行为进行无罪辩护。由于该外挂软件具备针对反外挂软件的反屏蔽,以及针对单机游戏的地图全开两项功能,因此如果安装了该外挂软件,但不用于互联网对战的话,玩家确实可以在单机游戏的过程中,使用该外挂软件将地图全部点亮进行游戏。

 

从这个角度而言,曹某编写的外挂软件确实可能符合著作权独创性的要求。曹某认为,如果自己编写的外挂软件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了,就不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了。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对曹某存在的侥幸心理进行了释法说理,并敦促被告人曹某、黄某分别对被害单位进行书面道歉及赔偿。

 

检察官指出,作为一种工具,“技术中立”当然成立,然而“技术中立”不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曹某以合法使用的理由将其申请取得著作权证书,但却用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领域,言行不一,技术中立当然不可能成为他的护身符。在检察官的教育感化下,被告人曹某、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最终,嘉定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曹某、黄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曹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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