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观察】“公民提名”生内讧

观见 2014-09-24 23:26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潘江鲲

对于香港市民来说,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特首的模式已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性确认,留下来的最大问题在于,应当如何产生候选人?成为候选人的标准是什么?这也正是当前香港政制发展咨询中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到底是允许“公民提名”,还是遵从“机构提名”?本月8日“泛民”发生一场严重内讧,亦是源自于此。

何谓“公民提名”和“机构提名”

 

几乎所有的选举都有一套提名程序,这套程序也被称作是“进入门槛”。在香港目前的政治语境下,所谓的“公民提名”(Civil  nomination),是指由一定比例的合资格选民、以个人名义联合提名一名特首候选人。

 

由于其开放、简单、低门槛的特征,在世界各地实行民主选举的地区都普遍推行,自然也成为“泛民主派”的主张模式。

 

而所谓的“机构提名”(Election  Committee  nomination),则是指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去决定特首候选人的人数与具体人选。

 

这种方式有点类似于“选举代理人”制度,它本身并无特定的政治倾向,只是由于多了一道门槛,“准入要求”较“公民提名”更高。

 

无论“公民提名”还是“机构提名”,于世界各地都有丰富推行的例子,本身其实并无对错,只有合适与更合适的区别。

 

不过,香港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宪制性的《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在《基本法》45条里写着﹕“(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因此,在一人一票普选程序之前,“提名委员会”是一个必经之路,避无可避。

 

“泛民”的“三轨方案”

 

然而,《基本法》并没有写清楚的是:这个提名委员会应当如何产生?产生后又如何“按民主程序”进行提名?

 

“泛民”担心,提名委员会如果按照目前“选举委员会”的模式组成,那么“泛民”将难以获得提名资格。

 

其理由是,现行1200名选委是在一个“小圈子”里产生,最终的结果可能无法完全代表全港320万选民的意见,这样的普选将没有任何意义。

 

为了抗衡所谓的“有筛选”的普选,“泛民”坚持要以“公民提名”的方式。然而,鉴于《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并不存在“剩余权力”,因此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提名”不可能取代提名委员会。

 

于是,由“泛民”政党组成的“真普选联盟”于本月8日抛出一个所谓“折中”的“三轨方案”:

 

一、公民提名,由1%的选民联合提名,再经提名委员会确认;

 

二、政党提名,由获得5%选票的政党个别或联合提名,再经提名委员会确认;

 

三,提名委员会确认。三种提名式“缺一不可”。

 

尽管“三轨方案”“尊重”了提名委员会的存在,似乎符合《基本法》规定;但当中要求提名委员会“必须确认”公民及政党提名,这种做法等同架空了提名委员会作为宪制性机构所拥有的实质“提名权”

 

用传媒的话说,这是“将提名委员会变成有名无权的‘橡皮图章’”,显然不可能获得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同意。

 

激进势力自乱阵脚

 

令“泛民”内讧之处也在于此。

 

以民主党为代表的温和政党,要求“三轨方案”不能捆绑,意即只要提名委员会能够体现真正民意、“泛民”可以有代表“入闸”,那么即便没有“公民提名”方式也可以接受。

 

这种表态遭到“人民力量”等激进政团的猛烈攻击,批评是“出卖民主”,要逼其退出“真普选联盟”。两派由互批演变成对骂,过去一周,整个“真普联”已濒临分裂边缘。

 

按“占领中环”的计划,该方案将在今年6月举行“电子公投”,让市民作出决定。

 

或许出于时间紧迫的考虑,以及忧虑刚过去“元旦游行”的惨淡形势,激进“泛民”势力正是希望尽早绑定民主党立场,以便获得最大的政治能效。但这种“冒进”策略,一开始就遭遇失败,未达共识反倒自乱阵脚。

 

毫无疑问,香港的政改必须依法推进,而中央政府对此的态度也极其清晰,任何违反《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案,不可能得到支持。

 

“泛民”内部对此也深知其重。但要他们接受现有的一套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模式,无法向选民交待。因此,如何在尊重法律以及照顾民意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着香港各大政党。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张驰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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