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家住闵行区的老张(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早年自己与妻子离婚,不满周岁的儿子小王(化名)随母亲生活,并改了母亲的姓。自此,父子二人天各一方,再无音信往来。现在老张老了,希望儿子能够尽到赡养责任,经常来看望自己。那么老张的主张在法律上有依据吗?未尽到抚养责任,孩子还有赡养的义务吗?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颛桥镇银都苑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张学军为大家讲述了调解过程,并解读“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抚养与赡养的困局
多年前,老张与小王的母亲在儿子刚满周岁时离婚。当时法院民事调解书明确:儿子小王随母亲生活,父亲老张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儿子成年,并享有探视权,同时老张名下财产的50%归儿子所有。
然而,离婚后,因小王母亲阻挠探视并频繁更换住址,老张在愤怒与无奈中,以对方不让见孩子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此次调解相见,彼此竟已互不认识。
小王则表示,自己从记事起就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未花过父亲一分钱,如今家庭条件也并不宽裕,因此对突如其来的赡养要求难以接受。他直言:“你未曾养我,我为何要养你?”
而年迈的老张则倍感委屈。他承认后期未支付抚养费,但将原因归咎于前妻阻挠探见儿子。他强调,自己当初是愿意履行责任的,且从未忘记儿子名下那50%的财产份额。如今自己年事已高,希望儿子能承担起赡养义务,不仅在物质上,更渴望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希望儿子“每年逢年过节多多来探望自己”。
张学军认为,这起家庭纠纷的矛盾焦点集中于两点:
一是对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法律关系的误解。
依据《民法典》明确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第26条)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第1067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父母是否完全履行了抚养义务,并非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仍需依法履行赡养责任。
二是对“未受抚养是否仍需赡养”的情感与道德之争。
儿子小王的情感诉求是“你未养我,我不养你”,而父亲老张则强调探视权被剥夺是导致其未尽全责的客观原因。
张学军在调解中表示,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具有不可解除性。老张多年深藏着思子之情与愧疚之心,愿意将名下剩余50%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同时承诺将来会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小王;而小王作为晚辈,也不要纠结于“陈芝麻、烂谷子”的往事,应该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和慰籍老人心灵的义务。
在法律与情理的双重感召下,父子两人冰释前嫌,儿子小王决定尽孝赡养父亲,老王也决定全力帮衬儿子,弥补这些年对小王的亏欠。
在节目中,张学军表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的独特身份联系,抚养,倾注了长辈对晚辈的关爱与期望;赡养,则体现了晚辈对长辈的尊重与感恩。即便亲情曾因故蒙尘,但在法律指引与传统美德的共同滋养下,依然有机会焕发新的生机。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颛桥镇银都苑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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