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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文后,央企违规经营投资,没理由再轻轻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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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谭浩俊 2018-08-01 18:05
摘要:如何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央企经营者来说,是必须认真对待和考量的问题。其中,严格审批程序,履行相关职责,是央企对外投资等最关键的方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讲到追责,有的人可能又要讲,这会捆绑企业手脚吗?企业经营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如果都去追责,谁还敢去放手干、放手做呢?这样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投资经营中,不可能做到不发生任何问题,不出现任何失误。如果都去追责,确实会对经营者产生心理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国资委此次出台的文件,追责的前提是“违规经营投资”,何为违规经营投资,办法也说得非常明白,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也只有满足这样的前提,才会对经营者依法依规问责。

 

合规经营投资,原本就是企业经营者必须遵循的原则。如果企业经营者没有一点法规意识,纯凭感觉和个人好恶从事经营投资,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在经营投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损失的案例,损失少则数千万、数亿元,多则数十亿、上百亿;各种贪污腐败问题也就伴随着违规经营投资一并发生。如中钢山西的投资和中冶唐山的投资,都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对违规经营投资进行责任追究,显然是当务之急。

 

对经营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是与违规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只要出现损失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此,《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在认定时“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由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管理权限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根据文件精神,合法合规的经营投资和决策,即便因为判断失误造成了损失,也会依据实际情况减免当事人责任,避免对经营者产生心理影响。换句话说,央企经营者只要能够坚持合法合规的经营原则和投资要求,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受到过于严厉的责任追究。

 

眼下正是央企改革的关键时刻,央企不仅要通过改革吸引外来投资者,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央企也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参与民营企业等的改革,参股或投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样一来,投资又将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外,在推动“走出去”过程中,也会出现对外投资的内容。如何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央企经营者来说,是必须认真对待和考量的问题。其中,严格审批程序,履行相关职责,是央企对外投资等最关键的方面。

 

而要确保新的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首先,必须完善央企经营投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经营投资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什么样的经营投资需要企业董事会讨论,什么样的投资需要经营层集体研究,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和规章,而不是由哪个人说了算。只有做到制度规范都健全了,企业才能够按照制度和规定来执行,而不是无章可循。

 

其二,要严格界定好违规与合规的界限。没有界限,就没有处罚,也没有对错。所以,办法能否顺利实施,并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违规与合规的界限一定要清楚,要在现有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责任清单、投资清单、经营清单等,让企业能够按照这些清单去履行自己的责任、承担自己的义务,也享受自己的权利。一旦出现违规问题,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责任追究要做到“当断则断”。虽然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也被有关方面检查出不少问题。但是,从总体上讲,处罚大多没有到位。原因就在于,执法的依据没有。现在,办法有了,依据也有了,就看有没有勇气和决心对违规者实施责任追究了。而作为监管部门,国资委需要做的,就是对办法进一步细化,从而更加有利于区别责与非责的关系,防止办法对企业经营者的心理产生不利影响。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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