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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码|老爸是“老赖”,儿子就不能被大学录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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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罗培新 2018-07-16 15:49
摘要:面对“老赖”横行,信用联动惩戒,确是一剂良药。然而,从法治角度来说,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为什么出发。若因偏执一端,用力过猛,伤及其他法益,则不免按下葫芦起了瓢,甚至南辕北辙,信用亦因此背上污名。

近日,一条“儿子差点因老爸的失信行为无法被录取”的新闻刷屏。今年高考,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学校却来电说儿子可能无法被录取。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逾两年。这下,饶先生慌了,马上联系了苍南农商银行,分分钟还清20万。这个事件迅速发酵,网友褒贬不一。有网友认为,这个做法好,立竿见影,信用惩戒就是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另有网友却并不买账,认为这是在搞“株连”,老爹固然有错,但罪不及孩子啊!

 

面对“老赖”横行,信用联动惩戒,确是一剂良药。然而,从法治角度来说,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为什么出发。若因偏执一端,用力过猛,伤及其他法益,则不免按下葫芦起了瓢,甚至南辕北辙,信用亦因此背上污名。

 

 

信用联动惩戒必须符合关联原则与比例原则

 

“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有钱却赖着不还,着实可恶。他们的存在,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软卧及高铁列车、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眼尖的读者不难发现,最高法院的规定,限制的是“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不是作了普遍的限制。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能做扩张解释,既然是私立学校可以限制,公办的学校也要收学费,同样可以限制嘛!

 

这就涉及到信用联动惩戒的法理问题了。简单说就是,可以限制就读私立学校,但如果把公办学校也一并限制了,那不仅不妥,而且涉嫌违法侵权了。就像破产的自然人,法院可以拿走他的房、他的车,但仍然要为他的生存留一些基本保障。

 

那么,关于“一处违信,处处受制”又该如何理解呢?国家关于信用的文件,多次提及“一处违信,处处受制”、“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但文件终究只是文件,说的只是方向,不追求语义精准,也不具有规范意义,具体落实还必须通过法律。信用联动惩戒,必须符合关联原则与比例原则,否则将雷区遍布,人人自危。

 

所谓关联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哪个领域表现不好,只能在密切关联的相关领域进行联动惩戒。例如,你驾车闯红灯被罚了,保费会相应提高,因为违反交通规则会提高交通事故出险率,保险公司为你买单的风险指数提高了,你自然要多缴保费。但如果你在外滩行走,随地吐痰被城管罚款五十元,则保费不能相应提高,因为这与驾车出险概率没有任何关系。

 

因而,对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等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信息,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城管等执法部门,可以共享并予联动惩戒,以增强监管的精准度,因为这些领域相近。再如,行政相对人虚报骗领财政资金的信息,发改委、科委、经信委等开展招投标项目比较频繁的部门,可以共享共用。故而,根据关联原则,法律应当要求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与自己管理领域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并向社会公开,以确立合理预期,避免泛化滥用信用惩戒措施。

 

“老赖”,欠账不还,最高法院限制其财产处分权,其关联逻辑在于,既然是欠着别人的钱,就要在消费端对老赖进行限制,这符合关联原则,但也不能用力太猛,否则会违背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简单地说,是指轻错轻罚、大错大罚,不能用大炮打蚊子,更不能侵犯其他的法益价值。例如,“老赖”欠钱不还,限制其高消费是对的,但基本生活底线,法律不会去触碰,更不会去击穿。因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限制“老赖”的基本生活消费及交通需求,例如,“老赖”不可以乘飞机和高铁,但可以乘坐慢速火车和汽车;“老赖”不可以住星级宾馆,但可以住小旅店;“老赖”不可以送儿女读私立学校,但可以读公办学校。

 

只有满足关联原则与比例原则,方能消解“株连”之惑:“老赖”因欠账不还,其财产处分权遭到限制,不能高消费,当然不能支付高昂的私立学校学费,从而其孩子会被拒在私立学校之外;但“老赖”的基本消费不受影响,可以支付公立学校的学费,只要学校录取,其孩子自然不该被拒在公办大学门外。说到底,受限的主体仍是“老赖”本身,孩子是否能够读书,只是受影响的结果。

 

信用惩戒不是万灵药,不能脱离法治轨道

 

通过信用联动惩戒,既能有效惩罚失信者,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诚信意识。但是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和法院,笃信“万事虽难,一信则灵”,信用惩戒似乎成了屡试不爽的万灵药。这种脱离法治轨道、无限泛化联动惩戒的做法,到头来,将使信用治理背上污名,戕害了法治精神

 

例如,有些校长建议,“诚信从娃娃抓起,要把中学、甚至小学阶段的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记录在案,并把学生信用档案交给用人单位,实现学校育人的延伸功能。此外还建议向信用平台归集中小学生作弊信息,实行联动惩戒……”此种观点不仅有违法理,而且极度危险,果真实施,将扼杀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长空间,戕害无数莘莘学子。须知,立法对未成年人施加特殊保护,其法益价值在于给予更多容错空间,护佑其健康成长。故而,信用惩戒不应约束未成年人。

 

再比如,交通违法行为林林总总,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等四类违法行为才会被记入平台。被电子警察抓拍到的非法变道、违法停车等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不会被记入信用平台,更不会引发联动惩戒。这是基于遵循最小干预与最小侵害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信用治理,务须依法而为。有地方规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出售出租房屋。殊不知,所有权属于民众基本权利,将信用与所有权处分行为相挂钩,很可能僭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地方政府更是无权了。再如,有地方规定,父母有失信记录的,儿女不能招录为公务员,这就是赤裸裸的株连,更是不妥。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这则新闻。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费尽了心思,动机不可谓不善良,但真理向前一步,往往便成谬误。在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与催收欠款的财产权利之间,若无法律依据,断不可偏执一端,而罔顾其余。在价值位序上,受教育权明显优于财产权。正因为如此,目前,无论是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还是各公办学校的招生章程,均未将父母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招录的基本条件,未来也断然不可做此规定

 

一时管用的,未必是值得追求的,甚至可能是错谬不堪的。信用治理,务须依法而为,行稳方能致远。

 

作者为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法学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上观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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