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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吃“回扣”先收“回扣”,算不算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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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徐新明 2016-02-23 17:37
摘要:这既破坏当地的医药市场秩序﹐又损害老百姓的健康福祉,是更严重的腐败行为,必须严加查处。

据媒体报道,近日有网友爆料,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卫计局规定,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基药采购结算时,相关药品供应商必须先行给予卫计局不低于12%的供应货款返利,这些医疗卫生机构才向供应商支付药款。

 

19日上午,该区卫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证实了该规定。但他表示,下发通知的目的不是收“回扣”,而是为了防止下属卫生院干部职工受贿。2015年1月4日,该局就下发返利的内部通知,且现在仍在执行。该局如此明目张胆公然下文索要“回扣”,美其名曰以防下属吃“回扣”,令人目瞪口呆。

 

涉事卫计局的理由千奇百怪。首先,该局之所以“收返利”,是因为当地在2014年卫生系统28名负责人受贿(大都吃药品回扣)被处理而瘫痪后的‘亡羊补牢’之举”。这种理由荒谬绝伦。造成塌方式的腐败,该区政府卫生部门首先要检查自己,至少有监管严重失职之嫌。

 

与此同时,作为政府卫生部门,治理医疗领域吃回扣等乱象,要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着手;更应该同执纪执法部门合作,共同治理。相反,该局竟然下文索要“回扣”,美其名曰以防下属吃“回扣”。如此以毒攻毒,天下奇闻。

 

其次,该局声称,所收的“返利金”在存入区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财政专户后,“主要用于医疗救济金的发放”。这个理由似乎冠冕堂皇。其实不然。

 

其一,该政府卫生部门收费不合法。根据我国《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明确禁止国家机关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该局收取“不低于药款12%”的返利是自说自话,是一种于法无据的行政乱作为,逾越了“法无许可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

 

其二,加重了药品供应商的负担。从2015年春节到年底,药品供应商们按采购金额12℅的标准向该局给予所谓的“返利”,合计200余万元,企业承担了成本外开支,使利润所剩无几,多次要求取消“返利”。

 

其三,加剧了看病贵的紧张状况。供应商的返利费用必然要计入药费成本之中,推高了药品费用。贵州媒体曾于去年8月接到该区群众投诉:“乡镇卫生院基本没有低价常规药”。至于“返利”“主要用于医疗救济金的发放”云云,也是无稽之谈。这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资金渠道,补在明处,更没有必要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

 

再次,收“回扣”,其实是一种腐败行为,刑法第387条明确指出,这属于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以单位受贿论处。

 

难道为了防止他人吃“回扣”,你可以先收“回扣”吗?难道你先收“回扣”,就可以让下属贪腐者放弃吃“回扣”?或遏制那些贪腐者“再拔一次鹅毛”?难道这些贪腐者会甘心“金盆洗手”呢?难道该局收“回扣”与贪腐者收“回扣”,还有什么本质区别?这不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吗?

 

以收“回扣”的方式防吃“回扣”,从其方式和效果都显得十分荒唐。这既破坏当地的医药市场秩序﹐又损害老百姓的健康福祉,是更严重的腐败行为,必须严加查处。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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