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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专家:改变适应计生新政与家庭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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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顾泳 2016-02-23 11:01
摘要:自下月(3月1日)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

自下月(3月1日)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修正案》提及,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同时对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进行调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7天;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配偶陪产假增至10天。

 

妻子生孩子、丈夫陪产天数增加,这条“新福利”广受市民关注。据悉,原《条例》规定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邬惊雷说,《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同时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3天时间较短,兼顾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负担等多方面因素,也曾论证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后,最终确定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配偶陪产假延长,适应了我国家庭结构的新变化。上海大学人才学院胡申生教授认为:近20年来我国家庭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从以往大家庭逐步过渡到核心家庭(一夫一妻加上孩子),大家庭内并不突出的陪产问题,在核心家庭内成为关注话题。作为“替代”,月嫂职业倍受青睐,但生活的照料、物质的供应,无法取代精神的关爱。配偶陪产假,主要立足于对产妇的精神关爱,同时体现社会人文元素。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国家规定婚假+增加婚假,共10天。胡申生说,婚假的调整与计生政策的变化同步,过去鼓“励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好”,由此产生“晚婚假”;现在鼓励“正常生育、提倡二胎”,晚婚晚育相关政策自然取消。不过应该看到,婚假福利措施不是“向后退”,而是“向前看”,统一调整并非看齐3天,而是统一增加7天,这符合市民实际需求。

 

专家同时表示,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落地实施,还需配套措施跟进,谨防一刀切。目前,用人单位仍涉及两种体制,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实施新政并不困难,但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来说,新政可能带来用人成本增加。民营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占比日渐增加,如何通过社会保险等,确保政策落地,期待细则早日问世。专家表示,部分外地省市配偶陪产假长短不一,包括10天、15天、甚至25天等。在确定陪产天数时,考虑实际可操作性更为重要。

 

另悉,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对此表示,拟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修正案》同时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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