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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诱惑丨P2P平台又多又乱,如何找到可靠合规的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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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彭凯 2018-04-28 14:55
摘要:诸多散户投资人,如何识别和对待网贷市场中的营销套路?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布消息称,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等八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据悉,此次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亿元。实际上,在P2P领域,类似“e租宝”“钱宝网”等案例频出,受骗上当者仍然“前仆后继”地涌入其中。这次我们就来谈谈,诸多散户投资人,如何识别出靠谱合规的P2P平台。

 

【真假P2P之辨】

 

网络借贷(P2P)的法律界定早已明确,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而在P2P发展历程中,“线下理财”以P2P、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自居而大行其道,究其实质,该类机构:

 

1. 缺失“互联网”基因(公司网站不具备“投融资功能”,无移动端app),无“科技含量”可言(技术人员缺失,信息采集、数据管理、风控措施,大多凭借人工线下操作),擅长蹭“风口热词”而为产品端销售之用。

 

2. 线下门店数量众多,理财经理成群结队,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能已经远超法律法规限制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必要经营环节。因“销售色彩”明显,“买产品送旅游”之类的营销手段多有出现。

 

3. “理财产品”五花八门,多辅之以精心印刷的产品传单、抵质押物证明、品牌背书宣传手册等,实际签署协议表现为《委托投资协议》《XX产品/计划认购协议》而无法锁定底层的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

 

综上所述,如果一家自称P2P的机构无互联网展业渠道、线下门店销售职能凸显、产品法律关系实模糊而非直接借贷,投资人则需要慎重对待。

 

【信息披露考察】

 

信息披露在网贷行业有着重要意义,2017年8月23日发布并生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P2P从业提出了详尽的披露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能够降低“虚假标的”出现概率,详尽的披露要素指标必然抬升了“造假成本”,而多方面的要素披露也可以互证标的真实性。基于此,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纳入考察重点,具体应当关注如下:

 

1. 有无信息披露专栏。信息披露专栏应当开设于P2P的官方网站和提供网贷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通常包括APP、微信公众号)。

 

2. 披露什么内容。信息披露内容按照披露对象大致区分两大块:

 

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审核信息、经营信息、重大事件信息、其他信息(网贷机构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应当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

 

以上披露信息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中均有较为详尽的释明,网贷投资人可以逐条对照进行考察。

 

考察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作为“假标与否”的参考,也是平台风控措施的侧影体现(因为披露要素多样化,都需要平台事先采集评估),而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披露指标,可以看清底层资产性质,诸如有无担保物,从而对项目本身作出更为“内心确认”的投资与否评判,可以看清网贷机构的运营状况(运营数据、高管团队情况、备案登记进程等),从而避开花枝招展的“虚假宣传”与含糊其辞的“公关话术”。

 

【证书不是背书】

 

“ICP/EDI证、网安等保证书、行业协会证书、各式峰会/榜单证书……”这些P2P机构五花八门的“证书”中,有些是行业监管规范要求的,有些则是基于“商事活动”而自发获取的。大致可区分如下:

 

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就P2P而言,其可能主要指向《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的“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B25信息服务业务”类别,而“B25信息服务业务”类别在时间中又往往表现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因为目前仍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作为单独业务进行许可,在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载明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某家网贷机构已获得ICP证或B25类许可证,原因无非两个:

 

行业发展初期,当地通信管理局在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发放问题上表现出一定的包容性,因而从业机构获批拿到了许可证。

 

从业机构以“非网贷业务”作为申请依据,进而获得了相应的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网贷监管仍未对P2P机构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类型加以明确。因此,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来作背书宣传,并不值得提倡,投资人也应当理性对待该等宣传。

 

2. 网安等保证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证书在各地表现为不同要求,例如上海是“三级”,而江苏为“二级”,在上海表现为“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而在杭州则可能表现为一张“证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系基于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而设,其关注点在于网站安全、数据/信息安全,侧重于“技术层面”考察。因此,该等证书获取与否,和P2P机构风控优劣、资产好坏并无实质关联。

 

3. 各类合作协议。具体来看,典型包括与银行的资金存管协议,与存证机构的存证合作协议,该等合作也多基于监管规范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协议的“挂网展示”与对外宣传,一来不代表业务合作的实质开展(以银行存管未典型,囿于各种原因,从一纸存管协议签署到最终存管上线,需要经历颇为漫长的过程),二来该等业务合作无法达到部分平台宣称的“资金更安全”“协议保护升级”之类的效果。一言以蔽之,银行存管的上线与否,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平台本身资质的“社会评价”,因为在日趋严格和谨慎的存管市场,银行本身也会对平台进行调查与考察,但诸如“银行存管”“合同存证”,本是P2P机构合规运营的份内之事,本身不应成为“加分项”。

 

4. 会员证与荣誉证书。行业协会的考察,务必认准“官方字号”,五花八门的各路协会,一来要考察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组织,二来要关注其是否接受官方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而各种行业峰会所颁发的各类奖项,需要重点关注主办方的行业影响力,关注奖项本身的“含金量”,需知,大多数的荣誉证书,其诞生并风行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于从业机构的品牌宣传和背书,因而需要慎之又慎。

 

当然,从业机构基于上述“证书/文书”开展宣传工作,本是无可厚非,但切不可把证书当背书,过分以证书来渲染合规性进而推演出“平台安全”的论断。

 

【锁定实际控制人】

 

在近期各地仍在开展的P2P整改验收工作中,无论是地方监管,或是参与网贷备案工作的律师、会计师,都尤其关注P2P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几个可能的理解误区: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有重复,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举例而言,某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一家“集团公司”,但我们并不能说实际控制人就是这家“集团公司”,因为实际控制人强调“穿透到底”,需要刨根究底到自然人股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层级。实际控制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掌控方。

 

2. 实际控制人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一些“股权代持”“协议控制”之类的特殊安排,尤其引发实际控制人无法锁定问题,这对于监管而言是一种无法掌控的“盲区”。这也是实践中,有些P2P机构的股东,在工商登记信息层面表现为自然人股东,却一再宣传自己有风投机构背景,该等宣传未必“虚假”,因为公司在股权安排层面可能存在协议安排。因此,如果我们看到某家平台的工商登记股东信息与平台背景宣传不符,可以进一步联系平台,以甄别确认。

 

3. 实际控制人本身属于网贷平台的披露信息,投资人可以重点关注平台披露情况。

 

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有特殊意义,他/她/它在真正意义上代表着网贷机构的股东背景实力,我们常常看到的“上市系”“国资系”“风投系”平台认定与宣传,皆出于此,而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有助于我们甄别行业内的“送股”“白衣骑士”情况。同时,实际控制人锁定对于网贷机构业务合规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实际控制人的锁定,会进一步引出网贷平台的关联方认定问题,进而可据此考察网贷平台是否存在“自融”“自保”等业务红线问题。

 


 

关于投资人保护与警示的话题,我们已经“老生常谈”地谈了很多年,国内网贷监管也已随之步入了验收备案的“深水区”。那些年我们踩过的“雷”、中过的“套”,都会随着监管深入、平台自律、用户自省而成为如烟往事,行业发展也将愈发呈现洗牌、良币回归之态势。无论历史如何前行,我们务必牢记,“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见利”不“忘本”。

 

(作者供职于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栏目主编:张杨 文字编辑:张杨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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