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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国务院新规里可没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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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宋慧 2018-04-16 18:47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近日,一条题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小区还得“倒找钱”!》的文章在网上流传,且被多家媒体转载,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原文称这是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后出台的新政。这是真的吗?

微博微信截图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发现,按照网文列举的条目,业主没有从开发商之处收到收楼通知书、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和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等,都属于这8种情况,业主是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的。

8种情况

网文还表示,这8种情况的理论依据是,国务院日前作出了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而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可得出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结论。

网文中的国务院令截图

但是记者发现,今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已有多省市的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辟谣。

据福建东南网报道,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日前辟谣称,国家的确是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但是所涉及的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一个与物业费有关。网文中所称的“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所谓的“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显然是子虚乌有。

据大河报报道,河南省住建厅近日也在官网对此发布声明称,网传文章解读有误,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这一说法近日也被广东省中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中山市住建局否认,很明显,《物业管理条例》这次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4月13日,法制日报社刊发了一则更正致歉声明,表示其微信公众号此前发布的有关于“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一文失实。致歉声明中表示:4月7日,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综合转载了一篇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稿件,该稿件明显失实,特作出更正声明;国务院近期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不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条款,《物业管理条例》中不存在稿件中列举的所谓“8项可拒缴物业费的情形”的内容。

法制日报社更正致歉声明

 

(本文由郑子愚协助校对)

栏目主编:陶健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shwlpy@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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