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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实、违规代持、大鳄藏身……保监会股权新规打响乱象治理狙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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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锟 2018-03-08 06:00
摘要:保监会历时两年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如今正式落地。其中要求,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过去一段时间,保险行业违法违规乱象丛生,甚至成为资本大鳄借道藏身之所。这些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保险监管在机制制度方面还存在漏洞和短板。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作为保险制度监管中基础性制度,这些乱象的发生与股权办法高度关联。

 

为切实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风险,保监会历时两年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如今正式落地。其中要求,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

 

【股东准入: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

 

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确保“保险业姓保”。

 

一是严格准入条件,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

 

二是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

 

三是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四是增加对股东在行业能力建设方面的考量。在财务指标外,对股东的专业能力提出要求,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

 

【股权监管: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低至1/3】

 

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保监会表示,原来老股东达到51%的,下一步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此类保险公司增资的过程中间不能再增,股比自然就下沉下来;第二,现在有些单一股东持股达到51%的保险公司,其目前的运营状况不太好,保监会正在设立相应制度,要求治理不完善、股比超过1/3的公司,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通过加大外部董事比例进行制约。

 

【真实性审查: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从保监会此前的通报看,个别保险公司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等情况。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一是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二是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保监会表示,在规则层面章程里面增加了条款,当股东承诺与真实性相违背时,对其他股东形成不利时,章程约定允许监管机构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对于非自有资金出资的,一旦撤销以后按每股净资产价格和入股价之间哪个低,就按照哪个价格退。

 

【穿透式监管: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

 

《办法》对股东行为、入股数量、持股年限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关于股东行为,对股东行权过程严格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股权质押违规代持、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不得利用控制股东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等各类风险行为。

 

关于入股数量,为避免同类恶性竞争,鼓励保险公司专注经营,《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关于持股年限,规定了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栏目主编:张杨 文字编辑:张杨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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