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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士在饭店劝阻吸烟险被打,法律应该为她撑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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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曹飞 2018-02-05 19:45
摘要:不能让公众成为控烟的“主力军”,控烟的真正主体应该是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部门。

前不久,河南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致’老人猝死案”二审宣判。劝阻吸烟的当事人由一审被判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改为无需担责。对于法院的改判,网友认为将会让在公共场所仗义执言的人更有底气。

 

不过,近日在北京和宁波接连发生的两则新闻,却又让人感到“现实很骨感”。先是北京一女士在饭店就餐时,向店员反映隔壁桌几位食客抽烟无果后,录制视频准备曝光却差点被打。后又有宁波一男子在电梯内劝阻吸烟后直接被打伤。以“劝阻抽烟被打”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近年来,劝阻吸烟者被打伤的案例在多地都曾出现。

 

虽然我国国家层面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目前仍属于国家卫计委的重点立法项目,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不过,为了推动控烟工作,不少地方相继出台或者计划出台全面控烟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道德义务,还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随着公共场所控烟以及拒绝“二手烟”等宣传力度的加大,许多烟民也逐渐意识到在公共场所不能吸烟,进而自觉“戒烟”。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便“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语上了墙,常常也没有什么大用,少数烟民在公共场所依旧“吞云吐雾”。其中,餐厅、电梯等公共场所一直以来都是控烟的薄弱环节。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当他人“吞云吐雾”时,身处公共场所的各方都会受到“二手烟”的侵害。但是,具体到不同场合,各方心态以及回应的方式却可能各不相同。就以餐厅为例,根据各地出台的控烟条例,经营者有劝阻吸烟者的义务和责任,但同时他们又有获取利润的需求。而且,劝阻吸烟的义务一般都直接让位于获取利润的需求。“总不能把吸烟的顾客赶出去”成为他们的普遍心态。对于其他人而言,在“为何我要出头”心理的作用下,也很容易默认和容忍吸烟行为,结果就造成了公共场合反对吸烟者“人多势不众”的现象。

 

在社会心理学里面,有一个经典的“破窗效应”理论。大意是指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破碎后如果得不到及时修缮,其他窗户可能也会遭到破坏。而且,破坏者并不会因此而感到自责。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可能并不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反而习以为常,甚至认为个别仗义执言的人“多管闲事”。当有人意欲对“破窗”进行“修缮”时,却屡屡招来暴力相向。那么,面对更多的不文明行为,谁还敢仗义执言、挺身而出进行纠正?

 

面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经营者的无动于衷自然应当依法受到相应处罚,有人主动站出来进行劝阻也值得点赞。但是,处罚和点赞之余更应该思考,如何才能让公共场所禁烟成为烟民的自觉?以及,如何让那些敢于“修缮破窗”的人不再“孤军奋战”“孤立无援”,回应公众“不让好人吃亏”的朴素正义观?

 

公共场所禁烟一直都是一个难解的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彻底无解。从罚款再到“一次限乘、两次禁乘”,动车组上的“最严禁烟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启示——除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的控烟意识和规则意识之外,还要在立法、执法以及依法惩戒方面下功夫。

 

在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以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如何实施。不能让公众成为控烟的“主力军”,控烟的真正主体应该是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部门。只有执法部门切实履行责任,真正亮出“牙齿”,加强监管,强化对违规、违法者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破窗”者严惩不贷,为“修缮”者撑腰,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才能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执行。

栏目主编:封寿炎 文字编辑:封寿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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