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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销售过期奶粉该如何处罚?30名沪人大代表旁听了这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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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7-08-31 06:31
摘要:怎么才能使违法者有痛感,让市民有安全感?

 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贴上虚假生产日期标签,批量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分装成小包装在网店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30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率队赴上海三中院开展“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专题执法检查。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并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及罚金。30多名上海市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姜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6年1月至4月间,经尚某某决定,姜迪公司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烘焙原料等批量销售给两食品公司和叶某。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单位在没有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还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黄油等分装成小包装,并贴上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通过网店销售。

 

庭审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赵某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围绕涉案金额、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最终量刑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尚某某安排被告单位姜迪公司销售人员将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奶粉、烘焙原料等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额共计23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尚某某对姜迪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并在明知公司销售过期乳制品的情况下,制作各类财务报表,参与销售金额共计236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公司销售过期乳制品的情况下,开具产品出库单,并联系相关物流公司安排过期乳制品出库,参与销售金额共计73万余元。此外,在姜迪公司没有取得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尚某某还安排公司员工将超过保质期的大袋装进口奶粉等乳制品分装成小包装,并贴上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通过网店进行销售。2016年4月5日,侦查机关在姜迪公司经营场所和仓库内,查获货值金额190万余元的过期乳制品。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姜迪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将已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236万余元,在仓库内查获的待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90万余元。被告人尚某某作为姜迪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姜迪公司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赵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销售过期乳制品,销售金额分别为236万余元、73万余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可予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查获的190万余元待生产、销售产品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的事实、情节、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对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旁听完案件审理,代表们在讨论 。陈高勇摄

 

据此,上海三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迪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三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对张某某、赵某处相应罚金。

 

看了这场庭审,代表们感慨良久。“怎么才能使违法者有痛感,让市民有安全感?”市人大代表丁明说,环保法对污染行为实施刑罚 ,大大提升了环保执法的震慑力。食品安全法在处罚方面也应该加大执法强度,使违法者时时处处有痛感,形成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的社会氛围。

 

对于行刑衔接,市人大代表金永红提出,有些行政处罚代替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以罚代刑,“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可能是由于业务能力不强、标准把关不严等原因,没有把要入刑的刑事案件来起诉。在这中间,检察机关在中间应该起到什么作用?我觉得就是要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把没有移过去的案件让它移过去。”

 

在许丽萍代表看来,行刑对接的移送标准是什么,怎么来优化,这需要说清楚。朱洪超代表也认为,要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这里面就涉及到标准问题,行政查处的案件如何与刑事案件对接,希望人大能推进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智能打击。

 

【链接】

 

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三中院自2015年9月起根据上级法院指定,集中管辖重大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和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二审案件。近两年来,上海三中院依法履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审判职能,公正审理了跨国牛肉走私案,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贝因美”、“雅培”奶粉案,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一批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截至2017年7月底,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6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34件,涉及药品安全的26件;一审7件,二审53件。共审结53件。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食品包括饮用水、食盐、牛肉、酒类、婴幼儿奶粉、保健品、巧克力糖果等;涉案药品集中在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等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和未经检验而销售的药品,以及性保健品;涉案罪名主要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为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职能作用,上海三中院坚持“最严”的理念和标准,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注重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与市食药监局签订了《关于加强重大食品药品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强化法院对行政处罚实施的配合和监督,加强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认定的协助,建立双方对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沟通和公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同时,上海三中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职能优势,促进适法统一。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加强对全市法院基层法院的指导,通过研讨、交流等形式,就“从严”精神的把握、缓刑的规范、禁止令宣告、罚金刑数额等问题统一执法意见,促进量刑的相对统一均衡。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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