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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星死后竟有被传销大学生不认为在传销,华政专家解析几大误区与反传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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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任超 2017-08-11 16:22
摘要:尤其应当警惕以“PE、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为名义的金融传销,还有以“微商加盟、分层多销、消费投资、在家创业”等为形式的网络传销。现在,也出现传销组织利用“校园贷”这一网络金融,吸引大学生实施传销行为。同时,我国很多传销组织都假借直销名义,制造属于直销企业的假象,通过“会员制度”“销售质次价高产品”“介绍直销员有提成”“员工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参加活动、发展下线。

“截至月8月8日17时,静海区累计收容教育127名传销人员。其中一名被收容教育的刚毕业大学生表示:自己是被人邀请过来的,以前很内向,现在变得很会说话。不认为这是传销,和传销有很大区别,国家会放任传销十几年?而且感觉身边的人都很上进,能学到很多东西。在“蝶贝蕾”还成功将同学发展为下线,并赚了3万多块钱。总之吃好喝好玩好就行了,关在这里还不如送回去。”(“北京时间”

 

近日,李文星误入传销组织并溺水死亡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以此引发了大学生就业保护、招聘网站连带责任、打击传销力度不足等一系列话题讨论。针对此次事件,笔者多个角度解读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防范问题,并为即将入职的大学生提出建议,学会拿起反传销法律武器。

 


“脱了马甲”还是传销

——关于传销认识的几个误区

 

 

传销形式不断变化,传销犯罪主体也不乏拥有高智商和拥有专业技术的人,而普通民众对于传销行为的判断却还遗留在过时的认识中,往往误以为不是传销而掉入传销陷阱。概括而言,传销具有3个特征: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存在团队计酬即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数多少计算报酬。具体而言,关于传销行为的认定应当注意避免几个认识误区。

 

(一)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不是传销?

——传销种类多样化

 

很多人对于传销组织的直观感受是,一群人在破旧不堪的地方集体上大课,不能随意与外界联系和出入,就比如李文星事件中实施暴力和集体拘禁的“蝶蓓蕾”。

 

然而,现在的传销形式并不局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还存在其他难以发觉的洗脑方式。根据反传销协会介绍,我国的传销模式呈现为南北两派:北派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方式,通常是集体活动、被监视还有暴力性洗脑;南派则不限制传销人员的通讯工具和人身自由,但是通常通过串门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一对一洗脑,通过“国家项目”“感情共鸣”等谎言的包装,欺骗被害人自愿加入传销活动。

 

需要注意的还有,南派和北派是根据其运行模式进行的划分,因此在同一地区可能同时存在这两种派别,虽然两者行为模式有所不同,但是其欺骗本质、通过“拉人头”“洗脑”等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在实施传销的违法行为。

 

(二)“网络传销”“金融传销”更可怕

——传销平台多样化

 

现在的传销根据其活跃市场或利用工具的不同,也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其中金融传销和网络传销具有隐蔽性极强、影响范围广、证据搜集认定困难等特点,往往打着“微店传销”、“国家资助项目”等为幌子,利用直销、网络、金融“外衣”,混淆其传销性质,因此尤其应当警惕以“PE、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为名义的金融传销,还有以“微商加盟、分层多销、消费投资、在家创业”等为形式的网络传销。

 

现在,也出现传销组织利用“校园贷”这一网络金融,吸引大学生实施传销行为。

 

(三)披着“直销”外衣的狼

——明涉直销,暗为传销

 

直销是指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

 

而我国很多传销组织都假借直销名义,制造属于直销企业的假象,通过“会员制度”“销售质次价高产品”“介绍直销员有提成”“员工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参加活动、发展下线。

 

关于直销企业的辨认,相关消费者可以到直销信息系统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如果不属于国家审批的直销企业,则很有可能是传销组织;即使查询到相关直销企业和其产品,也要通过其是否有完善合理的退换货保障制度、其产品和价格之间是否匹配、产品流通范围是否局限于组织内部等因素,综合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以“发展下线为主要收入来源途径”的传销组织。

 


“三力合发”打传、禁传

——传销的法律定性和规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正式确立了“打传、禁传”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简言之,传销通过入门交费、找下线、以所拉“人头”为报酬基础,是一种只有少数组织者非法获利、大部分参加者遭受侵害的非法行为,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关于传销活动的规制力量主要有3种,分别来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民事力量。

 

第一种力量是以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为主的行政机关,通过《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传销行为进行认定并处罚。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建立打击传销的专门部门、建立12315等传销投诉机制、开展专项打击传销行动、批评教育传销人员等方式,对传销进行查处;

 

第二种力量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最终认定传销组织和传销行为,从而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刑事责任;

 

除了这两种强制性规制方法,我国还出现了相关的反传销协会、反传销联盟、反传销救助中心等民事救济力量。通过成立非营利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的方式,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打传、禁传,同时帮助救助误入传销的普通公民。

 

但是,笔者认为,由于类似协会的注册登记和规范等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也存在着“支付巨款才救人”“与传销组织相勾结”“非法经营”等不良现象和较高法律风险。

 


知己知彼,自助他助

——传销行为的自我辨识和防范

 

 

关于如何及时发现传销本质和如何进行自我防范问题,需要不同的机关、不同的群体共同努力和配合,也需要本人端正自我态度、提升辨别能力。笔者针对大学生群体,提出几个辨别传销及防范传销的措施:

 

(一)端正心态,法律傍身

 

大学生初入社会时,了解以往就业状况,合理设立求职预期,对于一些高薪求职、无专业限制、外地企业等岗位,不要急于求成或存有侥幸心理。还需要学习一些必要的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掌握了解公民具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个人财产和隐私具有排他权利等基本民事权利;熟悉就业自由、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劳动保障等《劳动法》相关规定;确立合同自由、自治等社会契约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如果在发现就业单位存在限制行动和通讯自由、没收代管财产、收押金学生证、岗前培训交费等情形时,提高警戒意识,就算不是传销组织,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二)验证核实,学会谨慎

 

大学生群体在求职过程中,学会利用网络等渠道了解和核实入职企业的相关信息,多多查询。

 

首先,通过可信度高的渠道了解就业信息。在通过求职平台求职时,注意核实求职平台的真伪、求职平台关于该发布企业的审核信息真伪等,对于通过熟人介绍的外地企业,更要提高防范意识;其次,验证企业信息时,可以借助相关网站,如可以在工商总局网站上查询该企业的注册状况,对于注册时间较短的、注册信息存疑的企业提高警戒意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查询红盾工商局标志,到当地通讯管理局官网查询ICP许可证,到域名注册网查询其注册域名者是否为企业等。再者,通过询问、网页查询、论坛交流等方式,对应聘企业的产品经营、管理模式等进行初步了解,分析其是否存在“入门费”“拉人头”“产品内部流通”等传销组织特征。

 

(三)自救他救,留备一手

 

在面试求职过程中,对于面试地点,尤其是外地求职,应当提前查询该地区的报警、举报等联系方式,对于一些有怀疑的企业尽量避免一人前往,或者提前给朋友、家人进行报备。

 

在入职之后注意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对于一些特殊的“企业文化”,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如果不慎误入传销组织,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伺机与家人、警察等取得联系,等待合适机会脱身。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独家稿件)


 

 

文字编辑:徐瑞哲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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