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经济 > 财经连线 > 文章详情
详解“8月1日新规” | 这份事关国计民生的《条例》,如何让人们看到更真实的数据
分享至:
 (2)
 (0)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徐蒙 2017-07-31 21:28
摘要:《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由李克强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今,统计数据倍受各界关注,全新的条例实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统计局局长周亚。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周亚: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政府进行综合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全社会关注关心的重要内容。这次《条例》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条例》设定了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的创新性制度,将会把我国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上新台阶。

 

问:打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条例》在强化统计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方面有哪些规定?

周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为支撑。针对近年来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条例》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个环节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问:《条例》在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周亚: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条例》还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此项规定能够确保调查对象不因提供政府统计所需的资料而受到不应有的责任追究,这是对调查对象权益的有力保护。

 

问: 统计数据是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途径,《条例》对统计数据公布作了哪些规定?

周亚:为防止数出多门和部门数据不一致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统计数据公布的主体及权限,规定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执行。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统计数据生产状况,更好地使用统计资料,《条例》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统计资料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为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问:《条例》在强化统计监督检查,追究统计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周亚:《条例》健全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细化了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加大了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严重违法情形,强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有利于增强统计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这就明确了相关人员在接受统计监督检查时的法律底线;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这为全社会监督统计工作、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四是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为依法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上海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周亚:本市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贯彻落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在“8.1”《条例》施行日、“9.20”统计开放日和12月统计法治宣传月等契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组织开展《条例》学习贯彻系列活动,宣传统计工作,传播统计法律知识,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观念,规范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统计行为,在全社会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提高统计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0)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