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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今起实施,这些单位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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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顾杰 2022-07-06 09:24
摘要:该操作规程强调了“强制报告义务”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做好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工作,市民政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将于7月6日起实施。

该操作规程明确,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给予应急处置、临时监护和保障、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干预等特别保护措施。

该操作规程强调了“强制报告义务”,即: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处于、疑似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情形,或者面临危险的,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发现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监护不当情形或者面临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该操作规程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居村委或民政部门应于发现或接报后12小时内确定合适的临时照料人;难以找到合适的临时照料人的,街镇应当指导督促居村委落实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对于无法在社区照料的未成年人,由街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临时照料。对于需要医疗救治、体检或医学隔离观察的未成年人,应当先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或隔离观察点救治或观察。

对监护不当的未成年人,该操作规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并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等,对于需要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临时生活照料的,应当将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或救治,并根据需要开展对监护人的查找工作。

该操作规程明确了临时监护与相关保障。对于依法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居村委或区民政部门应及时落实临时监护措施,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邻里照护等方式,或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临时监护一般不超过一年。

该操作规程还明确了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统筹建设和管理本区困境未成年人照料床位,细化了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工作职责。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均由事发地的居村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区级部门牵头实施,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事发地在应急处置后,可转至户籍地后续处置。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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