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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7万元货物运往广东途中意外烧毁,快递公司只需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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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曹赟娴 2022-07-05 20:13
摘要: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价值约27万元的250瓶威士忌,从上海快递至广东途中因车辆意外起火全部损毁。消费者要求全额赔偿,快递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保价条款赔偿2000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赔偿限额条款,酌情判决其赔偿16万元。

2021年6月,上海一家贸易公司应客户要求,将250瓶进口威士忌快递至广东。员工李某在某快递公司的小程序上下了单,当天,快递员就到仓库完成取货,并现场出具了《货运签收单》。随后,李某在线支付了费用996元,包括运费980元、保价费16元,对应的保价金额为2000元。

货物在揽收后,并未如期送达,系统中的运单状态从下单次日起,就停止了更新。几日后,李某联系快递公司,才得知快递车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引发自燃,货物已经全部损毁。关于后续赔偿事宜,双方争执不下,贸易公司遂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贸易公司认为,在下单时,快递公司没有主动提示寄件人对保价条款进行确认,而是系统自动默认勾选,可见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价值及损失共31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才损失的,这种普遍性风险无法避免,快递公司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快递按照重量收取运费,而非实际价值,所以推出了保价服务,应按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并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现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限额条款是否适用,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方,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原告在下单时,被告未主动提示其“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而是由系统默认勾选,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采用了其他方式提示原告注意,故被告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考虑到原告在寄递贵重货物时并未如实告知价值,也没有选择安全性更高的服务类型,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浦东法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快递公司赔偿16万元。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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