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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退出新规执行!浦东企业最快11天完成注销,58家企业已“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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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杜晨薇 2021-11-03 14:23
摘要:《若干规定》出台后,已有58家企业在平台上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首批两部浦东新区法规之一。

中央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既要畅通市场的进入通道,也要畅通市场的退出通道。两部法规,一个是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一个是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一个关乎企业的“进”,一个关乎企业的“出”,是市场通道的重要两端。

此次《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后,究竟会为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对此,记者采访了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和相关专家。

退出周期强力压缩,58家企业已“尝鲜”

《若干规定》共计14条,核心内容围绕企业注销的便利化举措。如第十三条指出,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优化市场主体退出登记程序,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推动市场主体退出全程线上办理。

与此同时,企业退市时间也将大大缩短。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规定企业注销经清算组备案,刊登注销公告满45日,清算完结后可提出注销登记申请。2020年2月,上海市试行缩短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限,公示期缩短至20日。此次《若干规定》第三条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期为十日”,意味着公示期时间减半。

这样一来,从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之日起计算,到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登记,只要相关材料完备,原则上最快仅需11日即可完成全部流程,用时约为原来的1/5,市场主体退出成本进一步降低,退出效率更高,对符合简易注销适用条件的企业是一大利好。

《若干规定》出台后,浦东新区关于简易注销的政策变化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已有58家企业在平台上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杨忠孝表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完善,一方面为市场主体新的投资选择创造了更多便利,方便其对投资方向及时作出合理调整;另一方面也能引导其改变已经落后或是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经营方式,有利于地区产业结构和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

无法清算的企业注销难?这次一并解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一般注销登记需提交《清算报告》。对于部分非公司企业法人,特别是像部分成立较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等,由于成立时间早,往往因人员流动、账册遗失、名下资产或债券债务无法厘清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并形成有效的《清算报告》,使企业注销陷入僵局,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此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创设了承诺制注销登记改革措施,针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决议解散后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形,明确由相关责任主体作出承诺,经向社会公示满四十五日,没有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可以核准。

这项改革措施为解散后因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完成清算的企业打通了注销渠道,使得这类企业注销由“不可能”成为“可能”。该改革举措同时免除了企业进行清算组公示,减免了《清算报告》等材料的提交,注销流程更加简化。

11月1日《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当日,浦发集团旗下的两家非公司企业法人即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发布了《承诺制注销公告》。这两家企业由于成立时间早,熟悉企业情况的人员早已无法找寻,名下资产也不清楚,因此清算工作迟迟无法完成。为更好地整合名下资产,推动集团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投资人非常希望尽快把这两家早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注销。

此次承诺制注销登记措施的推出,为企业依法注销带来了可能。浦发集团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陈怡表示,承诺制简化了注销申报材料,有利于老企业的转型发展。11月3日,浦东市场监管局已向这两家企业发出了登记申请收件凭据。

强制除名注销,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强制除名制度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市场主体,上述市场主体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如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除名决定。

2016年以来,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浦东新区对长期停业未经营的3万余户市场主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市场主体予以撤销登记。这些企业是低效或无效的市场主体,却占用了企业名称等公共资源。

《若干规定》实施后,浦东市场监管局已先行启动对100户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和35户撤销登记企业的强制除名程序。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后,按照《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名称,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同时市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对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产生影响。

与此同时,《若干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作出强制注销。强制注销的适用条件是,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届满六个月,市场主体仍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催告,并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不同于现行市场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强制注销实行的是“先注销、后清算”模式,能够减少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不断积聚的风险,降低市场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栏目主编:王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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