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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企业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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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21-10-28 15:37
摘要:明确企业要将其具有作业指令权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保障城市安全的基石,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立法体现了三个转变:一是观念思维的转变。从查事故、除隐患为主向风险预防为主转变,实现识别评估风险、监测预警风险、应对管控风险和跟踪更新规范的全过程闭环治理。二是方式路径的转变。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和两网融合赋能,利用感知技术、数据分析、企业码等新技术,推动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三是治理主体的转变。通过“五进”教育、“随申拍”、举报奖励、行业自律、责任保险等多方主体、多种渠道、多重方式的拓展,增强全社会、全民的安全意识、防护自救能力和治理参与力度。

此次立法在“新”上谋突破。针对实践中新型业态、新型用工、新型技术的不断涌现,立法落实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加了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扩展人员保障范围,明确企业要将其具有作业指令权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本人。鼓励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其提供购置相关保险等保障措施”。

此次立法还创设性地增设了“社会共治”章节,构筑安全守护网,条例规定,公众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随申拍”、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各种途径进行报告或者举报。部门应当完善报告和举报的处置流程和奖励制度。

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要强化“数字化管控”,从源头防控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条例第21条特别提出,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异样情形进行提示、汇总和分析,作为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的参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接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视频图像和监测数据进行跟踪、分析。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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