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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喝酒后三人溺亡,活着的那位活该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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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廖德凯 2021-08-25 08:10
摘要:社交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成年人自负责任,舆论喧嚣中,这个前提不能丢了。

8月22日,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三人进入运城市区姚暹渠后溺水身亡。据通报称,8月22日凌晨1时许,解某等四人在中银大道某饭店就餐饮酒,凌晨4时43分散场在醉酒状态下,行至姚暹渠旁,纠缠中一名女性坠渠,另外两名男子先后跳入渠内,剩下一人当场报警。其中两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在搜救中确认死亡。

两日来,针对这起意外死亡事件,网上讨论热烈,更有网友援引相关判例,称报警的男子“摊上大事了”。这一观点似乎颇受网友认同,登上过社交媒体热榜榜首。

没有“一起死”需要担责?在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相关情况时,仅凭借对“四人同饮”便判断“摊上大事”,是对法律的误读。同饮同行的扶助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更不能“谁死谁有理,谁活谁倒霉”。

首先,这是成年人的社交活动,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警方通报的情况看,三人都是三十左右的成熟成年人。成年人的世界,在自愿情形下,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自己的责任。比如喝酒,自己最明白自己的身体状况,知晓醉酒后的后果。即使有人劝酒,也是酒桌上的常规礼节,是否喝酒、喝多少酒仍是自己可以把握的。因此,一般性质的常规劝酒,属于正常社交活动,不应让别人承担责任,否则就再也没有正常的社交活动了。

这起事件令人痛惜,一人因意外坠渠,二人因救人坠渠。除了意外坠渠者外,另外两人都是因醉酒状态不能评估最佳救援方式而死亡。甚至不排除他们当时就是因为有“同行同饮责任”观念,害怕担责而没有作出最佳选择。若是幸存者没有尽到法律明确的合理的同行扶助义务,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合理的同行同饮义务不是他人死亡的责任,不是无限责任。

如果因为没有“一起死”就要担责,这无疑是在逼人往绝路上走,显然和社会情理不符,与法律精神相悖。无论法律还是情理,都断不可有此苗头。

人最显著的特征是社会属性,人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社交活动上,也是通过社交产生不同的社会关系,并建立起不同的社会群体。人分“圈子”,话有亲疏,内外有别,远近有序,都是从社交中渐渐明晰。假如在社交活动中,每个人都要为他人的意外伤亡负责的话,从自然人的理性出发,不再进行社交活动是最佳选择。没有正常社交,人的社会属性消失,就不再有人类社会。

因此,正常社交活动中的意外,不能动辄就拿“同饮者责任”来生套。社交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成年人自负责任,舆论喧嚣中,这个前提不能丢了。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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