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文化 > 文化观澜 > 文章详情
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这次和当年的“馒头血案”不一样
分享至:
 (4)
 (1)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钟菡 简工博 2021-01-07 06:16
摘要:“人民的心声是需要被表达的,但作为表达者要承担表达形式的责任。”

“谁能想到,我能获得当年胡戈的待遇。”

时隔16年,曾表示要起诉将电影《无极》剪辑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权的陈凯歌,再次因为举报几名B站做吐槽视频的UP主而登上热搜。昨天,B站多位UP主发文称,自己发布的关于陈凯歌的吐槽视频被陈凯歌举报。

16年过去,当年胡戈将电影重新剪辑并配以解说的方式,已经成为视频网站上常见的“吐槽”类视频,一些UP主也以强烈的个人风格受到网友的欢迎,其中不乏一些过激、冒犯的言语。

网友晒出被举报的信息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次陈凯歌起诉UP主虽然看似和当年起诉将《无极》剪辑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胡戈相似,其实从起诉原因到网络现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如何既保障普通人评价公众人物及其作品的权利,又保障公众人物应有的人身权益,仍有相当的争议。

事件梳理:吐槽UP主被陈凯歌“批量”投诉

日前,陈凯歌作为导师参与了演技类综艺节目《演员请就位2》,部分片段引发争议。例如节目中陈凯歌执导《甄嬛传》片段引发现场观众哄笑,陈凯歌坚持给参演的陈宥维发“A卡”以“鼓励青年演员”,这与他此前评价郭敬明给没有演技的何昶希发“S卡”时观点相左。

诸如此类表现引发网络巨大争议,不少吐槽类UP主纷纷发布涉及该节目和陈凯歌的吐槽视频,甚至有人由此搬出了网上流传的其私人生活之事。

昨天,多位UP主发文称自己发布的相关吐槽视频被陈凯歌举报。随后,陈凯歌的律师团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文,称此次投诉是律师事务所主动代陈凯歌导演进行的,“该投诉未针对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相关网络用户所公然发布的涉嫌对陈凯歌导演人身攻击的言论。截至本声明发布时,陈凯歌导演未进一步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启动诉讼维权程序。”

陈凯歌方律师在网上发布的“说明”

在B站拥有69.1万粉丝的影视UP主“轩邈Elias”是被举报的对象之一,他发布的作品《原形毕露的陈凯歌,一个终极郭敬明》,截至昨天下午已显示有147万的播放量。这段视频主要针对陈凯歌在《演员请就位2》中的表现进行评价,也出现了“下作”“一丘之貉”这样的词汇。

另一位B站“吐槽”红人“老邪说电影”则在视频标题中直接吐槽陈凯歌“双标”,称其在节目中的表现是“即使我丢掉人生准则满嘴胡扯,但是只要我察觉你骂我,我就骂死你”,并用了“小心眼”“睚眦必报”等说法。

还有UP主在视频中涉及陈凯歌的个人生活,有UP主称陈凯歌是“当代岳不群”“资深渣男”“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不过类似视频不少目前已经删除。

在部分UP主晒出的侵权投诉截图中显示,投诉理由为:“该内容旨在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严重损害陈凯歌先生的个人声誉,涉嫌侵犯陈凯歌先生名誉权”。

举报UP主和当年与胡戈纠纷不同

尽管“轩邈Elias”称自己“获得当年胡戈的待遇”,但陈凯歌此番发起的举报和接下来可能采取的诉讼,跟16年前与胡戈的纠纷大不相同。

陈凯歌方的律师重复了陈凯歌在《演员请就位2》里的说法,即作为一名专业导演,“接受观众对其作品的一切评价”,包括针对其作品的批评性言论,“不论表达方式系委婉抑或尖锐,陈凯歌导演均持包容态度”。但对于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畴之人身攻击性言论,则“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

从举报理由到律师声明,可见这一次陈凯歌针对的是“名誉权”问题;但当年与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产生纠纷时,陈凯歌曾在柏林接受新浪记者采访时回答:“这个已经超出了正常发表评论和意见的范围,是把本属于别人的知识产权拿过来任意篡改,任意去糟蹋的一种做法。”

这意味着如果当年起诉,陈凯歌方可能会以胡戈“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起诉,即侵犯了《无极》的改编权和完整权。但如果现在起诉这些UP主则难以使用这一方式,因为UP主使用的画面来自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不属于陈凯歌,所以“侵犯名誉权”才是关键。

而且相对于当年胡戈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放上网供网友免费下载观看,如今的UP主们可以通过“充电”乃至接推广的方式获取利益。

“冒犯”的尺度在哪里?

尽管此番举报让不少人联想起16年前的“馒头血案”和留在当年的那句“做人不能无耻到这种程度”,甚至有人以为陈凯歌是个“喜欢打官司”的人,但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不到陈凯歌起诉胡戈的信息。

裁判文书网上多年来陈凯歌仅有三起名誉权官司,针对的是同一人吴某和三个不同平台。吴某撰写的文章以陈凯歌、陈红、倪萍之间的情感关系为主要内容,文章的标题及文中对陈凯歌的个人生活使用“搞大某某的肚子”“想享受两女侍一夫”等说法,并评价其为“猎艳高手”“泡妞专家”“极品渣男”等。

以陈凯歌胜诉的案件来看,判决书中提及涉案文章中的事实部分均来自网络摘抄或推定,无证据证明与事实相符,而且“其包含的含义、内容系不被社会大众接受且低于道德标准,属于一般公众的理解中带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有关道德方面的贬低性评价。”法院因此判定被告文章属于虚构事实、恶意诽谤陈凯歌名誉。


“冒犯”的尺度何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红颖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尽管法律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公众人物的义务容忍范畴,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会有这种情形存在。在专业人士看来,此次被陈凯歌举报的UP主中,吐槽视频内容涉及陈凯歌私生活领域的部分过激言论存在侵权风险。

有UP主在视频中针对陈凯歌个人生活进行评述,目前已删除

但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批评陈凯歌在综艺节目中“言行前后不一”等是否属于人身攻击仍需探讨,“对人身攻击的判定比较主观,但带有攻击性的言论一般都要担责。”郝红颖提醒影视评论视频作者,对于影视作品及其相关作者的吐槽需要把握尺度,在确保信息真实客观的情况下,不要恶意攻击公众人物外貌、人品等,避免侵权风险

应给予“吐槽”一定的空间

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放到16后的今天,其实就是B站上一个典型的“吐槽”视频。

这些吐槽视频不妨看做视频化的影视评论。他们输出的内容是有价值的、能获得网民认同的,只是采取了更贴近网络、更创新和个性的表达方式,这些方式可能对所涉的作品、人物产生冒犯,但我认为这样的冒犯是应该被容忍的。”市民陈先生认为,就像《吐槽大会》这样的节目广受欢迎,“吐槽”本身就是当代的生活方式,不必“带着放大镜去看待”。

“我也许很讨厌一些电影,但在B站上看吐槽他们的视频却很欢乐。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吐槽视频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作品,并且留下UP主鲜明的个性,这些价值是独立于原本的影视作品的。”B站用户史小姐是此次被举报的部分UP主的粉丝,她也认为应该允许给予“冒犯的空间”。早在陈凯歌与胡戈发生纠纷之时,时任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所长厉无畏就曾撰文称“移花接木的手法是开发创意的最常用的手法”:“移花接木、集成重组是赋予平白的产品以新的文化内涵的有效途径之一。”

“轩邈Elias”在回应中表示,“作为一个内容传播者,一定是给大家提供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作品,人民的心声是需要被表达的,但作为表达者要承担表达形式的责任”。

栏目主编:施晨露 题图来源:新华社(资料图片)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1)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