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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时并未突发脑梗、心梗,44路公交撞高架司机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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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6-09-28 14:09
摘要:检察机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庭审时,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证明,沈某肇事时并没有突发脑梗、心梗等疾病。最终法院认定沈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四年。

 

文/若水

 

 

记者从长宁检察院获悉,去年6月10日的44路公交车撞高架立柱一案,27日在长宁区法院开庭,长宁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司机沈某提起公诉。最终,长宁区法院认定沈某交通肇事罪成立,一审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6月1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沈某驾驶44路公交车(牌号为沪D92978)沿本市延安西路向东行驶至番禺路西约200米时,在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控车辆并及时修正行驶线路,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入中心人行隔离带并先后撞击隔离护栏及延安西路高架立柱,事故造成2名乘客死亡,10余人和在延安西路中央隔离带等候通行的多人受伤。

 

7月20日,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沈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乘客李某构成重伤,杨某等18人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未安全掌控车辆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庭审中,沈某多次表达了自己对死伤人员的歉意,不过,沈某提出自己体检时有高血压及心脏早搏,肇事时自己身体状况出了问题。

 

检察机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庭审时,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证明,沈某肇事时并没有突发脑梗、心梗等疾病。最终法院认定沈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官提醒,有关人员要从这起活生生的案例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好手中的方向盘,提高城市公交安全运营水平。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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