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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周立波唐爽为何要互相道歉,被网友调侃的“律师函警告”一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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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12-01 09:12
摘要:如果言论陈述的事实大致客观,公众人物和公众企业对于社会公众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唐爽与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周立波、胡洁与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起案件二审宣判,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唐爽、周立波之间纷纷扰扰的口水战在法律上暂告一段落。

依据判决,两人都要因自己的部分言论向对方道歉。在互联网上,因网友发表一些言论,某些公司或明星会选择“律师函警告”,由此引发一些讨论:在网络上对他人发表评价,什么时候该承担责任?

客观证据是否可以支撑作出该判断

在唐爽、周立波的纠纷中,两人都针对对方发表了大量指责性言论,法院判决指出,这些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很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是当一般人接收到同样的信息时,是否会做出类似的判断。

比如,本案中的一大争议焦点是唐爽说周立波吸毒是否构成诽谤。法院认为,唐爽此项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应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基本事实依据、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系故意捏造、无中生有。

与“吸毒说”相关的事实有:2017年1月,周立波在美国被警察拦下,随后被查出车上有枪和毒品。周立波称,毒品是他人拿到车上,自己并不知情。在长宁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周立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是否吸食毒品进行鉴定。2019年9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周立波进行司法鉴定,10月,鉴定结果显示,从周立波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的主要成分。

法院认为,结合唐爽在美国案件中的经历,其与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实,周立波前妻张洁关于周立波吸毒的陈述和接受采访的视频,以及胡洁关于毒品来源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产生“周立波吸毒”的认知。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结论,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认知相印证。因此,唐爽作出上述言论系基于自身认知,并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

但是,唐爽关于周立波“偷枪”“洗钱”等言论,因为缺乏客观证据,不能指向相应结论,被法院认为构成诽谤,需要向周立波道歉。

同样,在之前备受关注的小凤雅家属诉作家陈岚言论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等多句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被告获知的信息来看,亦得不出以上结论。因此,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公众人物负有怎样的容忍义务

在此类因言论产生的纠纷中,还有一个词会被频繁提起,那就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家国产品牌香水把新浪微博和用户王女士一同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该公司认为,王女士发布的文字声称公司旗下香水包装设计抄袭某国际品牌的包装设计的观点毫无事实依据,属于对公司的诽谤,严重降低了公司的社会评价,该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上述微博文字被多次转发、评论、点赞,对公司的名誉必然造成严重损害。王女士具有明显针对公司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与公司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院一审驳回了香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一般消费者在分析比对品牌方的包装设计与国际香水品牌的包装设计后,质疑品牌方旗下香水包装设计抄袭国际品牌,虽无充分证据证明,但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比对两款包装设计后发表上述言论,也属舆论监督的一种,品牌方亦可对其自行辩驳。再者,博主王女士发布的相关信息,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品牌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王女士的行为而受到明显的降低。

主审法官指出,在名誉权案件中,如何区分侮辱、诽谤还是批评监督,往往是案件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一环,通常要结合行为的性质、手段、言语的激烈程度来判断。如果言论陈述的事实大致客观,公众人物和公众企业对于社会公众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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