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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保护思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将体现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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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周丹旎 2020-11-25 08:31
摘要:《长江保护法》体现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在保护下发展”。

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日前,第五届环境法治国际论坛“长江保护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召开。与会嘉宾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展开深入研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王玉梅研究员在会上致辞。

据悉,《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一类立法计划,今年2月进行了二审。目前,全国人大针对《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已截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认为,在制定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长江保护法》作为一个流域的立法与其他全国性法律之间的关系。《长江保护法》必须理顺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事权,划定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宁波大学法学院翟勇教授认为,《长江保护法》体现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在保护下发展”。他指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应当把握两个抓手:一是必须把生态修复和恢复放在压倒性位置;二要尊重客观规律,多规合一,空间引领,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前提下,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融入立法。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姚魏博士认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实践,在解决政府间横向关系方面提供了新视角,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制度创新,对长江保护的地方合作带来诸多启示。

辽宁大学法学院刘佳奇副教授指出,《长江保护法》的亮点在于提出了通过绿色发展实现长江流域保护发展,突破了就水论水的传统思路。他建议,未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一是落实职能分配的具体制度建设,即实权配置;二是理清庞杂的权责体系,进行具体技术性规定,即多样化配置。

河海大学法学院李义松教授建议,《长江保护法》应当注意与已有法律的衔接,注重类型化处理的方法论建设。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避免摇摆和走向极端。应当完善社会市场参与机制,推动相关主体共同治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语言与结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振研究员指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长江经济带的重大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方面,有以下五个问题值得考虑:第一,“三高”产业布局方向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匹配,应当更多把经济社会科技进步的因素考虑进去;第二,目前的污染型项目整治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沿江污染尚未根本扭转,应当在法规中体现对治理修复的投资问题的考量;第三,中小城市的土地、劳动力成本以及营商环境、程序效率等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第四,应当在法规中促进大城市和周边小城市的优势互补与融合,加强协调发展;第五,当前多数县城经济产业发展动能不足,承上启下功能受到较大制约。县城空心化,缺少后劲与活力,这会影响长江经济带的协调发展。

本次会议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全国人大环资委环境资源立法研究基地(上海社会科学院)主办,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协办,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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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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