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四川隆昌市二中一初中班主任文某被曝要求学生人人参与捐款,每人不低于5元,被指涉嫌“逼捐”。5日下午,该市教体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经核实,网传的聊天截图属实,已对文某进行批评教育;教体局确曾开会动员,通过学校在“99公益日”组织捐款,但教体局和学校都是要求捐款自愿。
文老师白屏黑字公然在班级家长群发出“99公益日……捐款的事,三个初中年级统一……人人参与,每个学生最少捐款5块钱,可以多”的要求,自然难免招致“逼捐”“摊派”的质疑,固属不宜;但追根溯源,该市教体局发起组织面向学生的捐款活动,本身就欠妥。
一则,学生没有收入,不具备独立经济能力;要求学生每人捐5元或以上,貌似不多,但又怎能打起孩子零花钱的主意?二者,初中生普遍十三四五岁,从民法角度说,还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说是组织面向学生的捐款,毋宁说是在向家长伸手。
但学生在校本就处于受教育的被支配地位;而把孩子送在学校读书,若不响应、配合学校、老师的捐款要求,恐怕也难免会有家长顾虑自己孩子可能因此在学校受人冷落。这也是为人父母者的人之常情。那么,所谓“瓜田李下”,既然组织面向学生的捐款活动,很可能导致家长在“捐款自愿”问题上的心不由衷,教体部门及学校就应基于避嫌意识,作出规避。
再有,2016年《慈善法》及与之配套的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办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取得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则不得开展。无论是教体局,还是各学校,也并不具备公开组织捐款活动的资质。
当然,《慈善法》第110条也“网开一面”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但即便如文老师在谈及捐款用途时所说:“捐款用于……学校的特殊学生和老师”;那么,组织捐款活动的对象,也应严格限定为学校内部教职员工,而不应泛化到没有经济能力的学生及其家长。家长只是把孩子送在学校读书,总不适合以学校内部人员视之。倘若学校果真有什么特殊学生、教师存在,那学校主要还宜通过制度化渠道加以帮扶,如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及相关公益慈善组织介入,次则辅以内部教职员工基于自愿原则的捐款救助,到此即止。
而此次,在是否果真已有特殊学生、教师存在,尚且是个未知数,至少未见公布姓甚名谁、具体情况如何的情形下,就贸然发起组织捐款活动,那么,所受善款最终能否用到实处?日常监管能否到位?会不会出现挪用或浪费等不良现象?自然也都是令人担心的问题。
9月9日互联网公益日将至,借此开展公益教育活动,本来是件好事。教育部门和学校大可组织学生从事与公益相关,又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活动;而非有失分寸的,组织面向未成年学生的捐款活动,搞搞就搞变了味儿。
做公益不能狭隘理解为搞捐款,公益教育,更不能异化为面向未成年学生的强制捐款。从这个意义上说,这起不大不小的“摊派”风波,值得各级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