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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反腐看点:今年已有10个厅官投案自首,有一个曾是“老虎”的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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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凡夫 2020-09-06 06:01
摘要:截至目前,已有10位省管干部投案自首,其中有9人主动投案,1人自动投案。

本周,全国范围内有7个省管干部被查,分别为:四川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榕,海南儋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易向阳,河北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长友,湖北省政府秘书长别必雄,大连市原卫计委党委书记刘金涛,以及天津市原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薛九如。

7人中,高宏志与史长友均为投案自首。

本周投案自首的两人都曾有领导或下属落马

公开履历显示,1967年10月出生的高宏志,任职轨迹从未离开过河北。他先后在河北正定师范学校、团省委、衡水和邯郸任职。2003年3月,年仅35岁的高宏志,升任团省委书记。2006年11月,不到40岁的他,即成为正厅级干部。随后,高宏志分别在衡水、邯郸任职6年和8年。在衡水,他官至衡水市长。自2012年1月起,他由衡水调任至邯郸,先后任市长、市委书记。其中,截至主动投案前,其任邯郸市委书记已有7年多时间。

生于1961年11月的史长友,长期在家乡长春工作。曾任长春市农业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局长,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10月,史长友调任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一年后,他调任九台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并于次年1月转正。2014年,九台撤县改区,史长友继续任长春市九台区委书记、区长。后于2015年卸任长春市九台区区长,继续担任长春市九台区委书记。在九台市(区)任职8年多时间后,2019年1月起,史长友调任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至此次主动投案。

公开报道显示,在投案前不久,高宏志与史长友都曾有过公开活动。据邯郸当地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在高宏志主动投案3天前即8月30日下午,高宏志以邯郸市委书记的身份,不打招呼、不设路线,轻车简从深入部分当地市直单位暗访检查值班值守工作。而据长春当地媒体报道,史长友自动投案前一天即9月2日,曾带领调研组调研中小学师风师德建设。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梳理发现,高宏志的“老领导”以及史长友的“老下属”,此前都已落马。

去年11月15日,长春市九台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被“双开”。肖志华曾于2011年至2016年先后任九台市副市长、九台区副区长,系史长友在九台任职时的副手。而高宏志担任衡水市长期间的两任衡水市委书记都已被查——2015年3月3日,衡水市原市委书记,后来已升任河北省委秘书长的景春华被查。25天后,接任景春华成为衡水市原市委书记的陈贵,也被查。

1992年到1997年,“老虎”景春华曾任河北团省委副书记、书记,当时在团省委工作的高宏志,也是景春华的下属。

今年已有10位省管干部投案自首

根据通报,高宏志与史长友均为投案自首。不过,通报中对于两人的表示却存在差异。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显示,高宏志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吉林省纪委监委的通报则指史长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自动投案,目前正配合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纪委网站在发布高宏志与史长友被查消息时,使用的标题也有所不同。分别为,“河北省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接受审查调查”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长友配合审查调查”。一般而言,“配合审查调查”的表述,并不经常出现在官员被审查调查的通报,而是常见于落马官员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

随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构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省管干部及以上问题官员选择投案自首。梳理中纪委网站今年以来的通报后,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发现,截至目前,已有10位省管干部投案自首,其中有9人主动投案,1人自动投案。

除了高宏志外,主动投案的还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陈晓,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迅,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杨刚,天津市宁河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伟,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天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姜英波。而自动投案的省管干部,今年只有史长友一人。

此外,党的十九大以来,已有4个“老虎”投案自首。包括,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

“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实践中并无差别

关于主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去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至于自动投案,则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中有所提及: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而关于自动投案所包括的几种情形,中央纪委监委曾进行过解释: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

虽然字面上存在差异,但在实践中,“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并无明显差别——前述“规定”明确指出,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根据相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不是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会对量纪量刑产生较大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今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梳理前述已有党纪政务处分结果官员的通报后发现,多份通报出现“能够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理”等表述。其中,大部分被“双开”或者留党察看。部分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省管干部,则同时被当地纪委监委建议从宽处罚。

以艾文礼为例,鉴于其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去年4月18日,被控受贿6478万余元的艾文礼,获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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