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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的“钱袋子”!今天起,这些民生保障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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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吴頔 2020-07-01 06:01
摘要: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2020年过半,7月1日起,一批民生保障待遇迎来调整,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加80元

经市委、市政府决策,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815元调整到1895元,增加80元。具体调整为:

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95元/月;

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6元/月;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240元/月。

工伤保险待遇增加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上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85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8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871元/月,致残二级7351元/月,致残三级6903元/月,致残四级6468元/月。

二是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0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44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79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83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874元/月。

三是201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55万元

2020年度上海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去年的53万元调高至55万元,个人账户资金7月1日计入到位。

2020年起,上海职工医保年度的起始时间从4月1日调整至7月1日。2020年7月1日0时起,上海职工医保将进入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3万元提高到5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2020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也将于7月1日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按本人实际缴费金额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也划入一部分至个人账户,其划入标准不作调整,按照201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因为2019医保年度延长3个月,对应的今年4月-6月期间应计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也将一并于7月1日补计至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此外,为不增加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2020年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增至每人每月1240元

2020年上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7月1日起进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增加80元,增幅6.9%;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月增加105元。

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其中,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月增加105元;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6.9%)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35元—330元之间。

同时,上海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月增加105元;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8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延长阶段性企业社保费减免期限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上海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根据初步测算,今年将进一步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57亿元。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参照上述规定一并延长。

同时,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下限标准。2020年社保缴费年度,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确有困难的,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相关减负政策实施后,上海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发放。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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