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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警察合力“营救”小偷,这条新闻怎就不受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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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凌河 2016-07-11 18:37
摘要:这样一条好新闻,只是孤单地在一家网上挂了一下,其余的“遍地英雄”,谁也不转载、不报道、不吱声,更没有平日里一旦“警民冲突”惯有的“沸反盈天”与“评家蜂起”。什么原因呢?你也懂的。

 

这是一起别样的“警民冲突”,孤单单地挂在上周六的搜孤首页,例外地没有引起舆论的“沸反盈天”——

 

6月22日傍晚,台州市的椒江,一名小偷溜进村民家中行窃,被千名村民团团围住,抓小偷的呼声此起彼伏,“愤怒的村民情绪失控,冲进屋里,你一拳我一脚开始殴打小偷”。闻讯而来的民警快速赶到现场,开始控制事态,劝阻激动的村民进入楼内,派出所全员出动,包括附近警力,共20余位民警。“小偷虽然违法,但你们不能打人,打人打伤了也要负法律责任”,“群众有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义务,但对嫌犯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怎么处理嫌犯,必须由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来”,所长和教导员苦苦劝阻村民。由于有人动手推搡民警,欲殴打小偷,民警排成“人墙”护住小偷,“现场气氛相当紧张”……民警们全身湿透,声音嘶哑,警服被撕,最终还是劝服了村民,将小偷押上警车带离现场,并依法给予刑拘……

 

小偷固然千夫所指,但愤怒和过激不是法治,拳脚相加更是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这就是这条新闻、这起“警民冲突”深含着的法治ABC。在“十恶不赦”面前,尤其是在群情激怒面前,要坚守这个底线,这个“雷池”,这个ABC,说起来简单,真正要用“人墙”来保护它,并不容易——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了“民愤极大”、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自身”的“正义报复”这样的“回报”,还以为站在的“道德”的高地,以为对于所谓“坏人坏事”,可以随心所欲地“任性”。

 

比如说,嫌疑人不交代、不说,就叫做“负隅顽抗”;庭审中翻供,就面临“罪加一等”;明明还没有审判,或判决还没有生效,就叫他当众认罪,这恐怕就忘记了除了人民法院的终审之外,谁也还不是“罪人”。法律更不允许叫人“自证其罪”;因为据说被非礼,就把人杀了,仅仅因为被杀的是个“官”,于是一片“杀得好”便沸反盈天,早已不知道了既使是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啊!

 

至于把“犯人”拉到大街上、广场上来“公开宣判”,甚至还要挂牌子、戴高帽,这样一种“示众”,更把犯人的基本人权也必须依法保护这样的现代法治原则抛到了九天之外——真像文首的这起“警民冲突”中,因为小偷“已经偷了不止一回”,所以“公众”深痛恨绝,“围捕”他、打他,就是“打死他”,又怎么样呢?这不是正义之举、“民心所向”吗?不是还有人还要按照所谓的“固定思维”,说警察“包庇小偷”吗?

 

所以我说,警察“人墙”救小偷,真是一条好新闻,好就好在它真正地从“原来意义”上普及早已被扭曲得不成样子的法治原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保护;好就好在这道在“群情激愤”面前的警察“人墙”,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但是十分奇怪,也十分“顺理成章”的是,这样一条好新闻,只是孤单地在一家网上挂了一下,其余的“遍地英雄”,谁也不转载、不报道、不吱声,更没有平日里一旦“警民冲突”惯有的“沸反盈天”与“评家蜂起”。什么原因呢?你也懂的,无非是这一回,警察是以正面形象出现,人墙“竟然”还原了警察“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真职能、真面貌和正能量,这就令有些人“不感兴趣”了。

 

其实警察固然不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确存在某些过度执法甚至滥用权力的毛病,但200万警察基本面如何呢?也请不要一叶障目哦!我们并不是一般地要求以“衡平原则”来对待警察,不要故意地“选择性失明”或者“以偏概全”,而是说,对于军队、警察、法院、检察院乃至监狱等等这样的“国家机器”,我们可以批评它,但“兴趣”何必过于单一,“思维”何必过于“定势”,以至于一个“仇”字概括,天天“沸反盈天”,日日“群情激愤”呢?讲一点辨证法,“两面讲”加上“重点论”,不行吗?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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