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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严禁典当行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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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20-04-10 11:05
摘要: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但是地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特别是现有行业监管制度的法律位阶不高,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措施有限、法律责任相对薄弱,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赋予相应的监管执法以及行政处罚等权力。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条例》。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哪些金融组织归这部法来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条例的定位为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二是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以监管促发展,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明确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措施,着力推动地方金融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同时,牢牢守住底线,加大风险防范和处置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综合协调、处置化解风险的工作机制,细化明确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的主体责任,助力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丁伟说,“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是本次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基调。《条例》明确管理对象。按照国家授权,《条例》规定本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实施监管。

 地方金融组织哪些不能做

 此次立法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首先,加强与现有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衔接。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

 其次,优化日常经营的制度供给。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营销宣传、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此次立法还完善了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可以自愿解散组织或者退出市场。

此次立法明确行为底线。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很多人受赤裸裸的金融广告蛊惑,买了不该买的理财产品。此次立法加强非法金融广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义务资质证明材料,不得发布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金融营销宣传内容。

市、区政府承担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责

 条例理顺了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金融部门的工作机制。此次立法强化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一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万兵说,地方金融组织现行监管制度法律位阶不高,除了融资担保行业出台了行政法规外,其他行业以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措施不足、法律责任设定薄弱等制度空白点。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发展监管科技、补齐监管短板,依法开展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重点落实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强化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及时性和穿透性。同时,打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提高地方金融治理能力。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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