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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⑱ | 为疫情防控作出巨大贡献的物资生产企业,在上海能得到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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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刘敏 朱昕怡 2020-03-01 09:4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上海市某小区在其出入口设置体温及证件查询点,甲是该小区的住户之一(非上海户籍)。春节假期后,甲按照公司要求及时返沪,回到租住小区,但他拒绝向社区志愿者出示工作证明及租住证明。甲认为志愿者没有权利要求他出示有关证明,也没有权利限制他的出行自由。

释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上海人大颁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要求各政府和部门履行属地责任,上海市各区街道、居委会健全相关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社区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源头管控,动员干部和志愿者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甲应当配合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社区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因此甲在进入小区时,应向社区志愿者出示有关证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发挥“一网统管”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应当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案例二】

截至春节前,上海市某区一家大型医用口罩企业共有口罩库存40万只。考虑到疫情发展情况,上海市政府征收该企业生产口罩,全部用于供应上海市各大药房。

释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在必要时依法征用物资。征用物资的应当向被征用对象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补偿。上海市要求企业生产口罩供应各大药房,属于征用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口岸查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案例三】

新冠肺炎暴发以来,上海各区积极采取行动挨家挨户排查各省市来沪人员。在排查时,丙隐瞒了自己曾前往疫情严重地区A市开会的事实,返沪后他还多次出入小区门口的超市。数日后,丙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

释法:公民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其个人失信信息将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有关部门惩戒。丙作为从疫情严重地区返沪的人员,在接受排查时没有如实交代行程信息,且没有第一时间在家中隔离,仍然到人员流动大的超市消费,已经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按照其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案例四】

疫情暴发后,上海市某企业生产的消毒剂被列为紧急防疫征用物资。一个月以来,该企业加班加点生产供应市场。随着市场对消毒剂的需求持续增加,该企业急需扩大产能,其措施主要包括购进相关的生产设备和大量原材料。该企业购买用于抗击疫情的生产设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释法:当前,上海市政府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根据最新税收政策,所有为此次疫情防控作出巨大贡献的物资生产保障企业,如有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的行为,允许其将购置该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此外,上海市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各类企业经济负担,对于增值税、房产税等也作出了相应的减免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案例五】

某海外华人创立的企业采购了50箱1250套医用防护服,准备捐赠给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用于抗击新冠肺炎。在上海市商务委、经信委、卫健委、药监局、上海海关等多部门的紧密联动,以及相关国企的通力协作下,这批抗疫物资快速完成了运输、清关、检验等环节,从发货到抵达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总共只花费了2天时间。

释法:上海海关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实现7*24小时主要进口口岸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本案例中,在物资到达浦东机场后,可以通过进口防疫物资绿色通道,快速登记、查验,立即放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案例六】

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上海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陆续推出“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上海市法院积极完善网上办案流程,全力推广在线调解和庭审工作。上海市司法局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律师咨询、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上海市民政局积极完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促进全面深化“全市通办”,全面推进“一网通办”。

释法: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要求各部门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受疫情影响,上海市各级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民政局等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线上服务的方式,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服务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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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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