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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⑯ | 接收善款的机构把社会捐款上缴给财政,这一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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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刘敏 朱昕怡 2020-02-28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疫情期间,市民甲通过新闻了解到A市的疫情极其严重。得知A市某社会组织公开募捐筹措医疗物资后,甲向其捐赠现金2万元。经查,该组织并非慈善组织,并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接受甲捐款的组织不是慈善组织,并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接受社会公众的捐赠。因此,市民在捐赠物资之前,需检查捐赠机构的资格资质,认准正规捐赠渠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案例二】

新冠肺炎来势汹汹,某疫情暴发地区物资全面告急。市民乙看到该地区各大医院发布的紧急求助后,希望捐赠一批防疫物资给身处抗疫一线的老同学所在医院。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为其疫情防控工作募集款物。乙希望能够简化手续让老同学所在医院尽快拿到物资,一时陷入两难。

释法:乙可以直接向老同学所在医院捐赠,也可以通过向慈善机构定向捐赠方式实现自己的期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只要乙的同学所在医院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乙就可以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财产的用途。因此,乙可以通过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采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方式,确定防疫物资捐赠用途,实现自己的期望。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案例三】

有媒体报道称,疫情期间,某市慈善总会将接收的非定向捐赠善款分批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进行分配。公众纷纷质疑,接收善款的机构把社会捐款上缴给财政,这种使用善款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尊重了捐赠人意愿。

释法:该市慈善总会将接收的非定向捐赠的善款上缴财政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如果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如果捐赠人与慈善组织没有签订捐赠协议,慈善组织可以根据组织章程使用捐赠财产。本情景中,慈善组织并未和捐赠组织签订协议,因此可以依据组织章程合法使用捐赠财产。在特殊情况下,慈善总会可以将非定向捐赠的财产交给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级政府部门统筹调配,由政府执行特定公益项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案例四】

疫情发生后,为缓解某市医疗防护用品的缺口,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慷慨解囊,向该市某慈善机构捐款捐物,这些钱款都将交付给集中治疗疫病的相关医院使用。但是,该慈善机构在接受社会捐赠后,没有将接受捐赠情况公之于众,且未能将口罩等急需的防护用品及时、准确送达相关医院。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慈善机构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物需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捐赠人订立的协议等来分配和使用。慈善机构对接受捐赠情况、捐赠物去向及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同时,我国的慈善机构需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监督,一方面民政部门要起到监督慈善机构工作的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公众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揭发慈善机构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四十九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慈善目的。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案例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确保进口防控物资第一时间运达抗疫第一线,某地海关迅速行动,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制定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方案,明确对境外捐赠人捐赠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在各业务现场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联系。

释法: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捐赠的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进行审核和监管。因此,新冠肺炎暴发以后,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应当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各地海关应当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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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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