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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⑭ | 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发热病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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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王逸云 朱昕怡 2020-02-26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甲为疫情暴发区A市市民,年前与家人报名了短期境外游。出发前一日,甲感觉身体不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但第二天仍与家人同去机场准备坐飞机。在登机检查过程中,检疫人员发现甲身体状况异常,经检查怀疑其为新冠肺炎感染者,检疫人员及时对甲及其同行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检疫过程中,若发现有染疫嫌疑人时,应当立即对人员进行就地诊验、留验或其他卫生处理。在检测到甲身体状况异常时,检疫人员立即采取了行动,对甲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了留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案例二】

某地豪华邮轮上载有三千余名游客,在海上航行三天后,船上数名人员陆续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豪华邮轮在靠岸前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了船舶信息。船舶靠岸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医护人员上船对发热病人进行检查。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有乘客出现发热等疑似传染病症状,船内负责人需及时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情况,配合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应对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 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 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 货物种类。

港务监督机关应当将船舶确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第二十四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 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 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 货物种类;

(五) 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六) 船上有无船医。

【案例三】

某飞机载有150名旅客,在飞行过程中,乘务人员发现有一名乘客不断咳嗽,经体温测量,发现该乘客有发热情况。飞机机长立即向即将到达的机场负责人员报告相关信息。飞机到达后,卫生检疫人员对机上乘客及机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将发热乘客隔离。

释法:飞机在飞行过程中,有乘客出现发热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机长及相关负责人员需及时向即将到达的机场通知相关情况。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应配合卫生检疫人员做好相应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 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 出发站、经停站;

(三) 机组和旅客人数。

第三十八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 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 出发站、经停站;

(三) 机组和旅客人数;

(四) 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第三十九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案例四】

为全面落实B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机制,阻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该省C市在入境通道设置检疫站(点),对所有进入C市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疫检查。在检疫站,工作人员对每台车的全部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基本信息登记。如发现体温异常人员,将由专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处理。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的规定,入境检疫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到达关口时,需要取得入境检疫证后方可入境。疫情期间,车辆到达关口设置的检疫站后,车内人员需配合检疫工作人员进行检疫检查,由工作人员对每台车辆的全部司乘人员和行李物品等进行检查后,方能通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到达之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 列车的车次,预定到达的时间;

(二) 始发站;

(三) 列车编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到达车站、关口后,检疫医师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该列车或者其他车辆上人员的健康情况,对检疫医师提出有关卫生状况和人员健康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入境检疫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到达车站、关口,在实施入境检疫而未取得入境检疫证以前,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列车或者其他车辆,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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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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