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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调低,谁说了算?为什么国家不宣布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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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 国是直通车 2020-02-24 19:10
摘要:为什么国家不宣布紧急状态?

多地调低响应级别

今日开始,广东、山西两省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云南、贵州两省调整为三级响应。

截至目前已有6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其中广东、山西调整为二级响应,甘肃、辽宁、贵州、云南调整为三级响应。

2月21日14时起,甘肃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2月22日9时起,辽宁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2月23日24时起,贵州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2月24日零时起,云南省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2月24日零时起,山西省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二级应急响应”。

2月24日9时起,广东省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二级应急响应”。

为什么国家不宣布紧急状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李勇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将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束疫情的一个综合性的手段。核心是为了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疫情有所缓解的时机,这个变化是非常合适的,是各地科学处理疫情的表现形式。

有不少网友疑惑为什么中国国家层面没有像一些国家如意大利、韩国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也作出了回应。

暨南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刘文静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是否应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决定应由国家机关作出裁量。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戒严”统一改为“紧急状态”,只有国家主席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可以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而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的紧急状态法。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李勇表示,此次疫情或是推动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契机。

调低响应级别意味着什么?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据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阶段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需要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下,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Ⅲ级响应下,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下,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随着响应等级的降低,决策层次和紧急程度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而下调应急响应阶段,也意味着该地相应开始从政策层面做复工复产的试探性准备,在疫情调控的同时,各地复工复产正在有序开展。

2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指出,经过艰苦努力,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

会议要求,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趋势转好但仍不能松懈

据国家卫健委,2月23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409例,新增死亡病例150例(湖北149例,海南1例),新增疑似病例620例。

其中根据各省卫健委官方发布消息,截至24日9时发稿,已有24省(自治区、直辖市)23日0时-24时新增确诊病例为0例,其中包括北京、湖南、河南、天津等。

2月23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米锋介绍称,除湖北省外,全国其他省份新增确诊病例数均在5例以下或无新增确诊病例。每日新增确诊病例由最高峰的890例降至2月22日的18例,并呈现波动下降趋势。其中1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续2天以上无新增确诊病例,其他省份新增确诊病例数均在5例以下。

同时,米锋也强调,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同时,还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尽量减少到人群聚集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必须外出时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完)

应急响应机制是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强度由一级至四级依次减弱。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包括:

(一)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包括:

(一)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二)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四)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五)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 中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八)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包括:

(一)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二)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三)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四)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包括: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董思韵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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