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观点 > 思想汇 > 文章详情
抗疫法典⑪ | 疫情期间,发现口罩、蔬菜等价格虚高,普通市民依法能做点啥?
分享至:
 (2)
 (0)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杨小雨 朱昕怡 2020-02-23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疫情期间,经营者甲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0个,并与某营销大V串通,谎称本市口罩储备不足,哄抬价格,将日常售价99元/盒的口罩以400元/盒的价格销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后发现,经营者甲确有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者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处罚。本案中,经营者甲在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的事实证据确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案例二】

疫情期间,口罩的需求量激增。某市政府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对口罩销售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限制了一次性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的最高价格。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对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进行指导,必要时由政府指定价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用口罩、酒精等属于稀缺资源,该市可以进行价格指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案例三】

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大超市主要生活必需品进行价格统计,向社会公众发布价格公示,同时开通消费者举报热线,鼓励广大市民对照价格表对全市超市进行价格监督。市民乙发现该市某大型超市蔬菜价格大幅上涨,严重超出政府指导价格,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乙拨打本市消费者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该超市违法抬高价格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超市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人民群众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本案中,乙的举报有利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群众监督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案例四】

疫情期间,某小区超市在明知政府指导定价的情况下,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对超市内部分生活必需品涨价,价格严重超出定价范围。小区居民发现后将其举报。经调查核实,该超市违法行为成立,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释法:经营者应当遵守政府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商品。对于坚决不执行该规定的经营者,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转载请注明来源“上观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曹立媛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0)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