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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⑩ | 确诊病例信息公开的限度和原则是什么?来看看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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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刘雨萱 朱昕怡 2020-02-22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互联网社交媒体上,一条不实消息被多人转发,消息声称某地将于三月初全面复工、开学。当地行政机关注意到这一虚假信息的传播,发布了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释法:当出现不实、不完整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澄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案例二】

疫情暴发后,A市政府积极采取防控措施,主动公开疫情相关信息。A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每日坚持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让市民群众及时了解A市最新防控举措。

释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A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通报疫情防控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案例三】

某新冠肺炎患者在确诊前曾乘坐多种公共交通工具从甲地到乙地,在其确诊后,当地政府公开了该患者乘坐的车次、车牌号等内容。

释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政府不得公开。但在疫情发生期间,政府对确诊患者的行踪轨迹可以予以公开,这样的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案例四】

疫情发生期间,甲在某小区散布谣言,声称该小区仍有大量患者没有被收治隔离,引起小区居民恐慌,后甲因散布谣言受到处罚。

释法: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甚至投放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转载请注明来源“上观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图编制作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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