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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⑨ | 疫情期间村委会在村口设卡,劝返、谢绝外来人员进入,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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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黄娟 王玮 朱昕怡 2020-02-21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某市一男子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甚觉无聊,私自编造其所在城市当日确诊感染人数高达3000多例的谣言,引起当地民众恐慌。据此,张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道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者,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编造确诊人数高达3000例的谣言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的规定,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某市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的势头,出台疫情防控举报制度。制度规定:凡发现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行为的,均可举报:(一)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个人信息、测量体温,隐瞒病情的行为;(二)不按规定报告到过或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病例等重点管控人员、参加过聚集性活动、出入过公共场所等真实行程、活动轨迹的行为;(三)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传播传染病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以奖励。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线索奖励。

释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及具体举报要求,对于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奖励。

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案例三】

随着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和诊疗经验的积累,国家卫健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该诊疗方案包括病原学特点、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点、诊断标准、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和报告等技术指标,以应对新冠肺炎诊疗难题。

释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针对突发疫情,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因此,国家卫健委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下发诊疗方案,并根据疫情发展状况进行修订。

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案例四】

疫情流行期间,各自然村村委会在村口设卡,派人值守,劝导、谢绝外来人员入村探亲访友;劝导村民无重要大事、急事尽量不出门,不探亲、不聚会、不聚餐,出门戴口罩等等。村委会组织村干部、村小组长和镇包点工作组干部对全部村民进行排查登记,指定专人负责每天采集和上报返乡村民的体温,要求返乡村民在居家隔离14天。

释法:疫情流行期间,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协助政府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例如排查登记村民身体情况,采集上报返乡人员体温,并做好分散隔离工作,要求返乡村民居家隔离,劝导全体村民少出门。

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案例五】

疫情流行期间,多个地方政府启动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对疑似病人实施就地隔离,指定部分医院对确诊病人进行集中隔离。

释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疫情流行期间,对疫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以控制传染源,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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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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