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治 > 说法 > 文章详情
战疫释法②|安徽一人瞒报行程令1700户居民被隔离,检察机关建议变更罪名
分享至:
 (9)
 (0)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2-18 14:16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三者有何区别?在疫情期间如何适用?

近日有媒体报道,继福建晋江1人导致3000余居民被隔离后,安徽又出现一起相似案例:因为当地公务员王某波隐瞒不报,不仅全家染病,还令1700户居民被隔离。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波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行程或病情造成危害后果,无疑是犯罪行为。记者梳理相关报道发现,此前晋江男子张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上海发生的两起案例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王某波案原本是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三者有何区别?在疫情期间如何适用?

“对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从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两高两部’日前出台的相关《意见》做了严格限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李振林说,按照《意见》,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前者说明行为人对传染病传播的结果是追求的,即直接故意;后者虽然未确诊但属于高度疑似病例并已经被隔离治疗,却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说明其对传染病传播的结果是放任的,即间接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后者必须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振林说。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以致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此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争议。”李振林解释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系过失犯罪,瞒报人虽然故意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但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则并非故意。“至于两个罪名,虽然同为过失犯罪,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后果,但前罪主要发生于防治疫情过程中,而后罪主要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因此,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后果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为宜。”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邵竞 设计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0)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