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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④ | 员工因确诊被隔离,所在单位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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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杨小雨 朱昕怡 2020-02-16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甲在经过某路口疫情防控点时,以害怕泄露隐私为由拒绝接受测温登记检查,并准备强行离开现场,现场工作人员上前阻止,甲威胁并推搡工作人员,致其摔倒。后甲因涉嫌违法,被当地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医疗机构等的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甲拒绝测量体温,并强行离开致医疗工作人员受伤的行为违法。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刑法。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如发生信息泄露情况,甲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案例二】

自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召开多次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疫情情况,每日向社会更新确诊病例、新增疑似病例、出院病例等。

释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案例三】

乙与丈夫、女儿自驾去外地探亲,后乙因轻微发热前往县人民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乙被医院予以隔离治疗,与乙密切接触的丈夫和女儿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释法: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相关机构有权利采取隔离等紧急措施。本案例中乙被确诊后即被医院进行了隔离治疗,其丈夫和女儿在其发病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是密切接触者,容易被病毒感染,依法应当配合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案例四】

丙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开展的有关登记调查工作,凡是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发病之前有接触的人员,应尽快主动向所在社区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电话申报,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等。

释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展开合作,全力进行疫情检测等工作,充分发挥了其专业机构防控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 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案例五】

丁为当地某著名餐饮店厨师,所在小区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被要求隔离。当地社区工作人员每天定时对丁提供生活保障。丁所在餐饮店已经复产复工,但受疫情影响,生意冷清。餐饮店以丁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为由,拒绝支付丁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释法:疫情期间,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隔离措施。本案例中,丁因被依法隔离,无法参加工作,社区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于法有据。而餐饮店拒绝支付丁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案例六】

戊县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疫情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暂停了县内聚集性娱乐场所的营业,如影院、洗浴中心、宾馆等,对企业进行停工、学校停课,并予以公告。

释法:疫情期间,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紧急措施。戊县人民政府在疫情发生时采取了紧急措施对疫情发生场所进行消毒,切断传播途径,并关闭了娱乐场所,停工、停业、停课,并予以公告,避免了病毒继续传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 停工、停业、停课;

(三)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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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徐佳敏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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