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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私人电话和身份证号码“裸奔”,请善待武汉返乡人员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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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肖卫兵 2020-01-26 18:02
摘要:我想公开姓名和所居住的具体街道及村(居)委信息是合适的,如此做应该可以达到其他人员提升自我防范意识这一目的。至于电话和身份证号码,则应该以不公开处理。

随着各地启动一级响应,我们欣喜地看到各级政府相关举措这几天来密集落地,但同时也看到了一些欠妥的做法。其中一个就是武汉返乡人员的详细登记信息在朋友圈里毫无保留地到处转发,称得上是“裸奔”。这些登记信息涉及返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地址、职业、在武汉地点、返乡时间等。

大家在公开出来时可能没有任何恶意,只是偷懒之举,图个方便随手一发了事,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么做会侵犯到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被其他人士采集后造成滥用风险。

但仔细考虑,应该意识到:这些人员登记信息由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需要下令安排从相关老百姓处获取,属于政府信息。因此,对于这些信息的公开与否应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15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理解该条规定意味着如下三点:

一是个人隐私等个人信息以不公开为常态,公开为例外,应当不予公开处理。个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二是可以公开的情形,即公开为例外的情形,只有“当事人同意”或“出于公共利益保护需要”两种。当事人同意公开也只有在征求他们意见后才能说是否同意。

看一些返乡人员的反应,我想这类意见征询应该是没有做。如果他们事先知道会“裸奔”,政府在获取这些信息的能力上应该会大打折扣。既然没有做,那么他们个人信息的公开只剩保护公共利益这种情形。应该来说,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有限度牺牲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但不能是这样一股脑的“裸奔”。

那么有限度是什么程度?这就需要做到第三点:区分处理后部分公开处理。

《条例》第37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具体到返乡人员,我想公开姓名和所居住的具体街道及村(居)委信息是合适的,如此做应该可以达到其他人员提升自我防范意识这一目的。至于电话和身份证号码,则应该以不公开处理。

之前我们苦于没有信息,不知防范之必要;现在我们又受信息过载之累,可能引发滥用之风险。所以,在此呼吁,为降低伤害,请善待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提升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这件事出发,从你我做起!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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