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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⑪|怎么理解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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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泾 2019-12-17 06:29
摘要:《决定》对新时代如何进一步激发制度优势、补齐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执行指明了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至关重要的战略任务即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升治理能力,优化治理方式,为现代化强国的实现筑牢制度根基。据此,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新时代如何进一步激发制度优势、补齐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执行指明了方向。此三个方面构成新时代激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三个着力点。

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不同位阶制度的协调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决定》第一次完整深刻论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各方面必须坚持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进一步指明了完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切入点、聚焦点和着力点。所谓根本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根基作用的制度,具有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和全局指导性。根本制度覆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覆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一切方面、所有领域。所谓基本制度,就是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所谓重要制度,就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属于不同位阶的制度范畴,三者紧密联系又环环相扣,低位阶制度是对高位阶制度的鲜明表达与具体阐释。其中,根本制度具有决定性和统领性,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根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价值立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贯彻与执行需要遵循统筹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原则。优化顶层设计,即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分层对接即通过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衔接和各领域具体制度的配套,采取“立、改、废”等举措确保非法源性制度与法律的衔接,使制度的顶层设计精准落地,真正发挥制度效能。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不同位阶制度的协调性,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关系,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理、依制治理,确保改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激发制度优势,需要补好制度短板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在推进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业已形成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据此,《决定》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概括为十三个方面,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制度本质属性、制度价值追求,到制度立场、制度运行方式等各个方面做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具备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同时,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一个系统表达,可称之为“优势叠加”。进入新时代,要把制度优势集中统一起来,发挥好“优势叠加”的效应,还需进一步补好制度短板。新中国成立70多年,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与我们在市场经济领域取得的显著成效相比,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度建设等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在上述领域做好顶层设计,补齐制度短板。如在社会治理领域,依据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变化补齐制度短板,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满意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但还不够系统和完整。比如:源头上,还没有建立起有效防范的制度,严密监管的制度;后果上,还没有建立起严厉的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此外,反腐倡廉制度领域还存在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规定较为零散,缺乏充分合力效应。党风廉政制度领域,责任制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责任制内容宽泛化;责任追究方面,刚性约束不足,督促指导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等问题。在文化建设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弱化、边缘化等现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没有切实融合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贯彻到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文化领域凝凝心聚力的长效机制还有待完善和提升。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升制度执行力

再好的制度,不认真贯彻执行,必然会走样、变形,成了“软面条”“橡皮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制度执行能力的强弱、制度执行效果的高低,直接影响制度优势能否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方面,增强制度执行力要强化制度意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强化制度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与时俱进保持制度优势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共产党人坚定“四个自信”特别是制度自信的现实要求。制度意识包括“制度权威意识”即个体对这一科学制度体系发自内心的崇尚、认同、遵守和服从;“制度平等意识”,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其目的就是要消除特权现象的发生;“制度执行意识”,也就是自觉将制度规范无差别的内化为思想意识以及外化为行动的表现;制度优化意识,即完善的制度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 而是与时俱进不断优化的过程。因此,是否勇于进行自我改革,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志。只有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上述几个方面制度意识,才能有效保障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增强制度执行力要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要使制度执行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不仅要靠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强制力,也要靠各方面的监督检查。为此,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注重抓协调、抓落实、抓成效、抓巩固,要定期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结果运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有效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等问题,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必须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把制度执行和监督贯穿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的全过程,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渠道,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促进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加快形成以制度为行为准绳的浓厚氛围,确保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栏目主编:王多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题图为穆益林帛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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