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治 > 反腐记 > 文章详情
内蒙古巨贪“老虎”为何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仅仅因为贪了四亿多
分享至:
 (14)
 (14)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黄叶地 2019-12-03 21:31
摘要:这并不意味着贪官都可以免死,实际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高压线”一直存在。

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在辽宁大连宣判。法庭以受贿罪判处邢云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记者注意到,“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判决内容,在十八大后的“老虎”案中,邢云为第三例。

终身监禁显然比一般的无期徒刑更具威慑力。在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轻刑化的趋势,这也被认为是替代死刑的一个较为理想的刑罚措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贪官都可以免死,实际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高压线”一直存在。

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邢云涉案金额达到了惊人的4.49亿余元。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邢云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邢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终身监禁并非是新增设的刑种,而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项特殊措施,终身监禁制度就是把罪犯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终身监禁的条款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而且适用时须满足4个条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照邢云案的判决结果,无疑符合上述4个条件。

此前,2016年10月9日,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等职的白恩培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2.46亿元,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白恩培被成为“终身监禁第一人”。

2017年5月,第二位在判决中被载明“终身监禁”的“老虎”出现。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不过,除了这三只“虎”,还有诸多级别不等的贪官被处以“终身监禁”。例如,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副总经理于铁义、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均在此列,他们的涉案金额都超过2亿元。刑法专家认为,从目前判处终身监禁的几个案例来看,落马官员会不会终身监禁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看受贿金额,受贿金额超过2亿元一般就会终身监禁。

权力之笼编织得更加细密

数额固然重要,却并非决定刑罚轻重的唯一因素。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判罚的宽严轻重幅度都有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处罚标准作出的一个重要调整,就是改变了过去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犯罪数额并不是判罚的唯一标准,还需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立功、退赃、索贿等诸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以更好地做到宽严得当,罚当其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省部级“大老虎”在内的许多案件也有贪污贿赂数额上亿元的,绝大部分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是“没牙的老虎”。

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被查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且目无法纪,极其贪婪,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刑法界泰斗高铭暄教授指出,根据一审判决公布的事实,一审法院之所以对该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不是只考虑了受贿数额,也不是只考虑了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而是综合考虑了受贿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此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宽严相济是今后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落马官员们试图“金蝉脱壳”逃避刑罚执行的空间也越来越小。不少案件中,贪官倒得“轰轰烈烈”,判得明明白白,但进入监狱之后,他们往往就淡出了公众的视线,个别服刑贪官因为不当减刑,引发公众质疑。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补充规定,对拒不认罪悔罪的贪官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同时,规定强调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与此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腐败官员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让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吃了不该吃的一定吐出来——即便官员死亡或者出逃,违法所得也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而不可能“牺牲一个造福一家”。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则将制度的笼子编织得更加细密。唯有如此,才能让正风肃纪不留死角,让反腐败斗争不留“后门”。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14)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