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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司机醉驾被查,同车车主为何成共犯?这三种情况千万要拎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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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邬林桦 2019-11-21 15:38
摘要:在这个案件当中,邬某在明知对方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对方驾驶自己的车辆,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明知下属饮酒,仍要其驾车送自己回家,虽然没有直接酒后驾车,但也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置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追究同车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10月12日23时30分许,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内环高架内圈中山北路下匝道例行盘查时,发现一辆SUV小客车的驾驶员王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据王某交代称,酒驾的原因是单位领导邬某知道他饮酒的情况下,要求他驾驶邬某的车辆,送邬某和同事朱某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民警立刻传唤邬某和朱某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询问过程中,邬某对示意王某酒后开车的情况矢口否认,并一再表示自己当时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是同事帮忙搀扶出的饭店上的车,上车之后就睡着了。而另一个当事人朱某也表示自己“喝断片”了,也是同事帮忙上的车,对邬某示意王某酒后开车的情况三缄其口。

为了查明事情真相,承办民警调阅了3人聚餐饭店门口的监控视频。视频画面显示,3人在聚餐结束后,邬某一边看着手机一边走出饭店大门,而朱某在饭店门口还跟王某嬉闹,没有出现邬某和朱某所说的靠同事搀扶出门的情况。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邬某和朱某终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当晚,3人均喝了不少啤酒。当天22时30分许,邬某将汽车钥匙交给王某,示意由王某驾驶自己的SUV小客车送其与同事朱某回家。碍于领导面子,王某便酒后驾车送邬某、朱某回家。当王某驾车沿内环高架行驶至内圈沪太路下匝道地面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事后,朱某为了维护领导邬某,在民警面前做了伪证。

11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个月。犯罪嫌疑人邬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此外,同车乘客朱某因涉嫌伪证罪,也被移交监察机关审理。

新闻链接:三种情况将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本案中,邬某自己没有酒后驾车,为何仍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来承担责任。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在这个案件当中,邬某在明知对方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对方驾驶自己的车辆,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如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本案中的情形在内,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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