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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路施工致昨日早高峰济阳路拥堵,施工单位苏州俊昆公司一负责人被拘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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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宗和 2019-08-07 15:3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昨天早高峰,很多途径卢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的市民都被堵在了路上,拥堵情况较平时更为严峻,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卢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主桥面在施工,占据了大桥东侧二根车道(共三根车道),在引桥处形成一个“瓶颈式”拥堵节点,对道路交通产生了较大影响,后方的车辆排队一度超过了中环,沿线的济阳路、中环内圈沪太路附近都出现了红色拥堵。

 

随后,交警总队高架支队民警发现该违规占路施工(原报备施工时间到当日早晨5时结束)情况后,多次督促施工方抓紧结束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表示,现场无法停止施工。后施工持续到8时,造成卢浦大桥到外环线沿线长时间大面积拥堵,直至8时45分恢复正常,对该时段途径该路段上班的开车一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民警随即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并开展进一步调查。经交警总队机动支队核查,该项目由苏州俊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报备施工时间到8月6日早晨5时结束,王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凌晨3时就发现施工进度完不成,但施工预案准备不足,其既未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也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擅自超时违规施工。

 

在早高峰期间,发生未按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段违规占路施工,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王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目前机动支队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警部门表示,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提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许可后,方可依审批内容进行,对于私自占道施工的行为,交警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并对违法当事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未经批准占道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警方将依法严格处理。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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