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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逝者号码需本人到场系“误解” 但存在的法律空白仍需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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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曹飞 2019-07-23 20:50
摘要:手机号码到底属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又该如何进行定价,不该一直处于无解状态。

近日,一段“哥哥去世,弟弟想过户手机号,却被营业厅以需双方本人到场为由屡次拒绝”的视频引发热议。据报道,今年3月,南京的黄有年哥哥去世,但家中大小业务包括自己申请低保时使用的银行卡,预留的都是哥哥的手机号码。然而,当他带着哥哥的死亡证明三次前往移动营业厅办理号码过户时,无一例外都被拒。营业厅表示“号码过户需双方本人到场”。


“死人能复生吗?”视频中,当事人发出的灵魂拷问,引发舆论不少吐槽。还有网友调侃,“本人来了你敢办理吗?”不过,虽然运营商的服务态度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往生者手机号码继承难现象的出现,却不能全怪运营商。如果只把板子打在运营商身上,或者把难题的解决路径完全寄希望于运营商服务态度的改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手机号码继承难现象。


事实上,除了服务态度与沟通方式存在问题外,运营商的处理方式并无多少不妥当之处。根据今天下午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的回应,当事人曾于6月27日致电10086咨询其逝世兄长号码过户事项,客服人员已经明确告知需携带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新机主相关证明等,前往指定营业厅提交特殊过户申请手续。而当事人之所以最终未能成功办理,原因在于其前往的是非指定营业厅。


不过,个案的结束并不代表问题的彻底解决。其实,往生者手机号码继承难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定义与法律属性的不明确。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根本原因管理办法》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机主对于手机号码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而单纯的手机号码使用权并不能被继承。不过,现如今,手机号码已经不再只是一串简单的数字,而是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财产属性——如与机主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众多重要业务绑定,已经事实上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


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转让或者在离婚时分割,关键取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对此,2017年10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尴尬的地方恰恰在于,当前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并无任何规定。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实名制认证的实施,每个账号都对应着唯一的使用主体。网络虚拟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事实上也已经统一。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网络虚拟账号也已被视为个人“财产”。跳出相关法律空白的尴尬,舆论显然也倾向于认为网络虚拟账号可以被继承——事实上,近年来,公众关于社交媒体账号、网络购物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账号能否继承的探讨已有不少。


不过,依照继承程序,需要事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公证。但相较于传统财产的公证程序,虚拟财产的公证,实际上有一些不同之处。以手机号码为例,公证处对其进行遗产公证时,需要进行价值测定。不过,由于相关操作标准的缺失,手机号码难以被定价,也就导致手机号码的公证难。结果就造成,运营商在进行特殊过户时需要公正文件,排除机主其他直系亲属继承的可能。但公证处又由于无法认定手机号码的价值,而无法对其进行公证。这在现实中就陷入了一个无解的死循环。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保护问题,预计将会越来越普遍——事实上,南京的这一案例并非孤例。2017年,深圳一男子为了继承亡母的手机号码,在营业厅与公证处之间来回跑了6趟,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当然,也不是没有过“成功”的案例。去年,江苏溧阳一市民就从当地公证处拿到两份公证书,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过,这起“成功”案例不仅耗费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背后也离不开当地公证处的“特事特办”。


对于越来越多的手机号码特殊过户难现象,宜尽早有解。毕竟,依赖“特事特办”,或者让当事人来回奔波终究不是长久之计。相关部门应尽快就一些法律模糊地带,及时进行厘清与界定。最直接的,手机号码到底属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又该如何进行定价,不该一直处于无解状态。


栏目主编: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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