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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为避交警两次闯红灯发生事故反起诉交警,法院:交警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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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9-07-17 18:34
摘要:在交通违法时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本是梁某某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但其在民警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时驾车闯红灯逃逸,属于反常行为。民警因此驾驶警车进行追随,属于正常的履行职责范围,亦属于一般人应当预见的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能用事后查实的事实套用法规来苛求民警在事发当时作出准确判断。

 

2018年4月,19岁的梁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闵行区某路口时,冲出了停车线。因为没有驾驶证、行驶证,害怕被正在路口执勤的闵行交警支队民警查获,梁某某竟选择闯红灯离开现场。梁某某奇怪的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怀疑,于是驾驶警车紧紧跟随,不料梁某某之后在另一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

 

梁某某认为,其所受事故伤害系闵行交警支队追赶行为导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闵行交警支队当天对其所驾摩托车进行追赶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判令闵行交警支队承担其因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近人民币40万元。

 

一审败诉后,梁某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梁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闯红灯后,民警驾车紧紧跟随是否违法?

 

一审时,闵行交警支队表示,民警之所以驾车紧随,是因为发现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为山东车牌,且牌照没有固封装置,具有套牌、盗抢车辆嫌疑。当经过下一路口,民警发现梁某某车辆停在路口等红灯时,已停车示意其接受检查,梁某某再次闯红灯逃走,民警于是继续跟随。不料梁某某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

 

松江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路口过程中疏于观察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等具有制止和侦查的法定职权。民警在执法时发现梁某某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要求其停车无果的情况下驾驶警车追随,属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交警履职行为。梁某某在应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两次闯红灯加速驶离,经数个路口后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某公司厂区门口监控视频显示,在梁某某驾驶摩托车高速经过该厂区后十几秒,警车才以较慢速度驶至该厂区门口并停下,在松江交警支队对梁某某所作笔录中,也承认事故发生时警车与其相距近百米,故闵行交警支队民警的驾车追随行为与该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梁某某认为,根据规定,除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实施堵截、拦截等行为,交警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实施了高速追赶行为,这一行为与梁某某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不允许执法人员实施高速追赶行为,闵行交警支队实施的上述行为应确认违法,类似情况在重庆等地也有相应判例。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法院:不能套用法规苛求民警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但在本案中,梁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为山东车牌,且牌照没有固封装置,具有套牌、盗抢车辆等嫌疑,在已经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仍闯红灯逃逸的情况下,民警若不及时进行制止和侦查,则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潜在威胁的放任。事后的调查也可以印证,梁某某确实存在无驾驶证、行驶证并驾驶套牌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若放任未经过专业驾驶技能训练的梁某某继续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未经核验的车辆,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及不特定公民人身安全的不负责。

 

法院同时指出,在交通违法时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本是梁某某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但其在民警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时驾车闯红灯逃逸,属于反常行为。民警因此驾驶警车进行追随,属于正常的履行职责范围,亦属于一般人应当预见的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能用事后查实的事实套用法规来苛求民警在事发当时作出准确判断。

 

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由于梁某某自身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等违法行为,亦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技能,且在担惊、侥幸、急躁等心理状态主导下,才引发了本次交通事故。故闵行交警支队民警的驾车追随行为应认定为正常履职范围,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与该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梁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法院认定闵行交警支队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梁某某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也一并被驳回。

 

在判决书的最后,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实属不幸,客观上也给上诉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影响。上诉人梁某某年龄尚小,未来的人生道路依然漫长,望其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反思总结教训,严格遵纪守法,直面现实,调整心态,以积极的人生观去重新选择和规划自己的人生志向。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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